5月1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下称《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该法旨在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省扫黑办负责人告诉记者,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是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明确“有组织犯罪”概念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明确了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防范措施,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省扫黑办负责人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中明确,“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有组织犯罪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同时,《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将“软暴力”作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对“软暴力”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明确界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省扫黑办有关负责人介绍。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该法还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省扫黑办有关负责人说。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各级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省扫黑办负责人介绍,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5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2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该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省扫黑办负责人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保护涉案单位个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省扫黑办负责人告诉记者,《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省扫黑办负责人介绍,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该法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张斌 杨佳俊 通讯员 余朗坤 文贻甜 袁利
编辑: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