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总价80多万元,拿不到房产证,开发商最多赔800多元;我如果违约,反而要付总房款20%或者10%的违约金,这不是霸王条款吗?”
5月10日,株洲市民李先生向记者反映,他与家人于去年在株洲荣盛华府购得一套总价为80多万元的商品房,付了定金和首付后,详读房屋买卖合同发现数条“霸王条款”,与开发商多次协调修改合同,开发商不予修改。
记者就此事致电株洲荣盛华府销售部相关负责人,其对此回应:“情况不属实,他是先看的合同,再交的首付,我们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过很多次了。”
投诉
付款16万后发现合同中有“霸王条款”
李先生回忆,此前家人看中了荣盛华府小区,2021年9月,他与家人来到楼盘看房,看中了一套总价为80多万的商品房,在未查看购房合同的情况下交了5万元定金。“当时销售称,付首付的时候再看合同”。后来,由于手上没有足够资金,再加上工作繁忙,李先生与销售协商后,在同年11月3日,他与家人交了首付11万元,一共交付了16万元。由于当天时间较晚,荣盛华府财务工作人员已下班,未能当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李先生将合同带回家详读。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认为株洲荣盛华府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数条不公平条款:“其一,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一直说是现房,而签订合同时却变成了预售”;“其二,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720个工作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合理,此处办证时间720个工作日大约3年时间,1年法定工作日只有250天左右”;“其三,按照合同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每延期一日,出卖人应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一/日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一’。此处是霸王条款,出卖人责任导致买受人未拿到房地产权属证书,还不能让买方退房。违约金太低,算一下最多就赔偿我800多元,与合同中因买方违约需向出卖方支付总房款20%或者10%的违约金,形成了鲜明对比,严重有失公平。”
李先生还发现,在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不少前后矛盾的条款,比如:“在合同正文中写到,本合同条款中已有约定,就同一内容增加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仍以本合同为准。但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又写着,本补充协议与前述合同不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李先生很疑惑,“前后矛盾的还有很多,那我到底该以哪个条款为准呢?”
回应
曾进行调解但未得到回复
李先生表示,由于他不能接受合同上这些不公平条款,至今仍未签署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开发商也一直不予修改合同,双方一直处于僵持状态。
5月10日,记者致电株洲荣盛华府销售部相关负责人,其对此回应:“他说的情况不属实,他是先看的合同,再交的首付,我们通过政府那边也协调过很多次了。”随后挂断了电话。
据李先生介绍,此前他曾将此情况反映到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也就此事于2021年12月1日组织过沟通交流会,他向记者提供了当时沟通交流会的书面记录。记者也向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求证此事,其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确有组织过沟通交流会,沟通交流记录属实。”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当时邀请双方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解,但该事项只能由双方约定解决,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权对单方面进行强制约定,由于李先生与家人已交付定金与首付,如果要求退款,需要自行向合同委员会仲裁或者去法院提起诉讼。而在该会上,株洲荣盛华府销售部相关负责人当时表示:“我再向公司进行汇报,下周一给客户一个回复。”
此后,李先生一直未能得到开发商的回复。
律师
开发商应当退还预收款项
5月10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多位律师。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表示,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来讲双方是平等的,如果消费者提出来要修改合同,双方需要协商解决;如果开发商不同意修改合同,消费者可以不签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认购协议,要求开发商退款。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理论上购房人对格式合同是具有谈判修改等权利。如果协商无果,开发商应当退还已预收到的款项。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翁子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