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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王智芳 编辑:王津 2022-06-10 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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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近日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该《实施办法》自2022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均纳入行政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实施办法》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1、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2、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3、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4、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3、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4、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5、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6、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況;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4、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提前退休审批情况;2、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3、劳动能力鉴定情况;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将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实施办法》对有关问题的责任追究方式进行了明确。比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等6种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子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4种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个人有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6种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批准提前退休,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虛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被监督单位有拒绝、阻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3种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实施办法》还对报复陷害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及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责任追究方式进行了明确。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王智芳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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