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的停车秩序,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捷、有序的静态停车环境,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现就规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在城区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应当停放至停车场内或停车泊位内,不得随意停放,影响道路通行。
二. 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应当按照按顺行方向靠右侧停靠,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在设有限时停车标志的路段,停车应按照限定时间和要求停放。
三. 在设有出租汽车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停靠点靠右侧路边按顺序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待客;在没有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遵守机动车临时停车的规定;
四. 对城市快速路、严管路段、人行横道、黄色网状线等路段、区域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提醒纠正或短信告知的同时予以处罚。
五. 非严管路段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对驾驶人在现场的,由执法人员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短信提醒立即驶离;经短信提醒后仍不驶离或者虽在现场但经提醒后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长期占用公共资源停放的“僵尸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对占用消防车通道停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违法停车的行为通过公众媒体不定期进行曝光,敦促交通参与者自觉维护停车秩序。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毁损、涂改停车泊位,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文明交通环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8月10日
来源: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作者:
编辑:苏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