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之法》/吴钩 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10月
提到宋代的法律,人们往往会不假思索想到包青天。其实故事里的包青天,根据史实,现在可以确定是虚构的了。它是中国元代和明代的低层文人因自己身处的时代,政治压力很大,司法程序颇为严酷,他们按照元明时期贤明官员的形象与履职方式,结合期待,重新塑造了一个包青天。
而今,宋代背景的古装电视剧,也大体沿袭了元明时期文人展现的司法审讯场景:诉讼双方被带上公堂,下跪叩首,整个受审过程都一直跪着。
知名历史作家、2018年度“中国好书”奖得主吴钩多年来致力于研究宋朝文明。吴钩近日推出新作《大宋之法》,对宋代法律的实际状况进行了深入探讨。宋代法律的实情很大程度上被以包青天传奇故事的元明代杂剧、评书、小说所遮盖了。
《大宋之法》书中提到,根据记录宋代理讼问案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等司法文献,以及《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官箴书,根本找不到宋代在审理民刑事案件时,会要求原告、被告、证人下跪的记载,只有个别例子显示,告状人喊冤时,会“拜服哀告”,有的犯人认罪时,会“叩首服罪”。
《大宋之法》书中指出,跪着受审的制度是在元代以后才出现的,并沿袭到了明清两代,只有取得了功名的士子乡绅才能见官免跪。
在包公包青天的故事中,包拯大公无私、大义灭亲、执法如山。京剧《赤桑镇》记述了包拯由嫂子抚养成人,而当嫂子的孩子、包拯的侄子包勉长大做官,贪赃枉法,奉旨出巡的包拯亲自审理,下令铡死亲侄子。嫂子赶来后,哭闹不休,指责包拯忘恩负义。包拯则晓以大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与嫂子和睦如初。
包公铡侄案的故事,在当代一度引起一些人对包公在司法裁判过程的正当性非议。吴钩在《大宋之法》书中指出,其实当代一些评论者误会了宋代司法。
宋代的司法,其实也讲究程序正义,而且覆盖了司法审判方方面面,已经建立起非常严格而周密的回避制度。也就是说,司法回避制不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新生事物、并非舶自西方,而是中华法系的固有传统。
宋代的回避制首先表现为法官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回避,如果存在亲戚、师生、上下级、仇怨关系,或者曾经有过荐举关系者,都必须回避。这一制度首先实行申报,并鼓励司法部门内外启用检举、控告。这意味着,即便真的出现包勉贪赃枉法的案件,包拯又恰好是奉旨出巡的朝廷官员,按当时的法律,包拯必须在第一时间回避,并交由他人审理案件。
《大宋之法》书中指出,宋代的回避制还包括法官与法官之间的回避,也就是负责审讯、录问、检法的三个法官,不能有亲嫌关系,否则必须回避,同年关系也必须回避。对于隐瞒回避义务的法官,会予以发配的处罚。
有意思的是,宋代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建立了缉捕、刑侦程序的分离,也实行回避,也就是说负责缉拿罪犯的部门、捕快,不能参与后续的推勘。这样的司法回避制度,确实已经相当严密了。
《大宋之法》这本书相当全面地、分类地叙述了宋代中国在法制方面所取得的文明成就。宋代不仅在立法上,在继承了唐代法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相当周密地完善了司法审判等方方面面的程序化规定,引入司法救济等观念让法律本身显得更为人性化;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非常推崇依法判决,又不失人性关怀与灵活。书中用大量的事例、文学作品故事,结合翔实的古籍考据,尽可能清晰地还原宋代司法面貌。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小川
编辑:江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