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疗护,是指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为关怀等服务,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
为进一步推动安宁疗护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北京市、浙江省、湖南省为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省(市),天津市南开区等61个市(区)为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市(区)。截至目前,三批国家级安宁疗护试点已覆盖全国185个市(区)。
《通知》提出,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定位,推动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病区)或床位,有条件的可设置独立的安宁疗护中心。要求到2025年,在每个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个安宁疗护病区,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安宁疗护病床,建立覆盖试点地区全域、城乡兼顾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
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且已有收费项目的,按现有项目收费;完善精神心理评估及干预、医患共同决策(家庭会议)、医务社工服务等安宁疗护必要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推动将机构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费用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范畴。探索实施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制度。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患者提供支持。支付制度实施前,做好成本测算;支付制度实施后,加强效果评估。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建设安宁疗护机构、设置安宁疗护床位等。探索建立对安宁疗护机构或床位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
《通知》还提出,鼓励将安宁疗护机构纳入医联体管理,形成机构间、机构与居家间通畅合理的转诊机制,为区域内老年人提供覆盖机构和居家的安宁疗护服务。对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所需的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给予政策支持,尤其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用药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药物配送流程,加强药品使用监管。
来源:新华社
编辑: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