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为统一规范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药品费用负担,我省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5年。恶性肿瘤、冠心病、类风湿关节炎、尘肺病等47个病种被纳入门诊慢特病病种报销范围。
门诊慢特病指的是符合规定的大病、慢性病,在门诊治疗也可以按照住院情况进行报销的医疗项目。《办法》规定,符合享受居民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条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在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政策规定的药品费用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种门诊慢特病待遇,经评审符合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的,可从中自主选择一个病种享受待遇,并在此病种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100元/月的医药费用限额。参保人员享受高血压病3级、糖尿病门诊慢特病待遇的,不叠加享受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参保人员的参保关系在省内正常转移接续时,慢特病门诊待遇享受资格实行互认。
《办法》明确,参保人员自审批通过的下月起享受居民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支付额度一般实行按月管理,当季度未使用完的额度清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具长期处方的,支付额度可以按季度管理。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暂停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
原则上,参保人员需向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资格认定申请的资料。申请资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保卡复印件,《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申请表》,相关病历资料或相关检查资料。
定点医药机构应规范门诊慢特病用药管理,医保支付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相关规定执行;优先使用《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用药指南》内药品。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周阳乐
编辑: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