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关于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地名管理的要求。
《通知》提出,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建设项目,在获得土地使用许可后、立项备案(核准、审批)前,应当申请获得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审批,使其成为标准地名。其后,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等各项行政文书,以及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标志设置,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各市、县及享有县级管理权限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前,要按照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的有关要求,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以及办理过程中需要的申报表、承诺书、相关报告(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批复函等各种示范文本。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