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
防止耕地“非粮化”的令
为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全市193万亩耕地和17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责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国、省有关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特令如下。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一)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二)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五)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
(一)优化耕地布局,良田好土必须优先保粮食;
(二)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三)调优种植结构,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土地利用方式的,必须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
(四)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五)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六)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七)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八)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九)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
(十)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三、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行为
(一)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二)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承包方将其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承包方可单方面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对连续荒耕两年的承包地,村集体有权收回该土地的经营权。
(四)对已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按规定不再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
来源: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谢文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