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各高校要切实规范办学和收费管理,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
通知提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非脱产生:文科类2100元/生·年,理科类2200元/生·年,艺术类3800元/生·年,医药类3200元/生·年。存量脱产生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文科类3100元/生·年,理科类3200元/生·年,艺术类4800元/生·年,医药类4200元/生·年。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标准可上浮20%。其他高等院校的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和精品专业,经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同意后,其学杂费标准可上浮10%。
通知还提出,严禁各高校违规开办自考助学班,未经省自考办批准不得举办自考助学班,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自考助学班,自考助学班收费标准需报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后方可收取。不得违规联合办学机构采取“成人教育专科+自学考试本科”套读,“技能+学历”等方式招生办学,不得超标准收费,捆绑收取“劳动技能费”、“培训费”、自考助学网络平台使用费等费用。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翁子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