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株洲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株洲市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等3个指导目录,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推进村级组织减负工作落实。
根据有关《指导目录》,株洲市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合计67项,其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20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29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事务13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事务5项(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事务参照执行)。
针对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涉及广、种类多、内容繁,以及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有关《指导目录》明确37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并按上级要求进行动态调整。主要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出生证明、中小学社会实践证明等。
来源:株洲日报
作者:陈正明
编辑:曹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