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新气象,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税费政策即将实施。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获悉,2024年1月1日起,将有5项与民众密切相关的税费政策开始实施,涉及个税汇算、居民换购住房、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等内容。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关注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湘税通”微信企业号等方式,快速获取相关资讯和精细辅导,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5项税费优惠政策:
1.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2.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4.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方便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自2024年起,将湖南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征期定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残保金。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张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