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
是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中
必不可少的交流沟通工具
天朗气清的网络环境
需要每一个群成员遵守
近日
两女子公然在群内造谣
捏造重大警情引起公众恐慌
均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起因
近日,怀化市鹤城区网民易某云在某小区微信群发布“怀化亡命之徒冲关杀4人”的内容,引发网民关注。经核实,鹤城区未发生此类案件,该消息为谣言。
案件经过
经民警核查,易某云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将其妹妹易某霞道听途说的“怀化亡命之徒冲关杀4人”的虚假信息在某小区微信群中发布,该信息虚构事实、混淆视听,引发网民关注讨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处罚结果
易某霞、易某云因虚构事实散布谣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易某霞作出行政拘留10日、易某云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普法小课堂
为有效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公安部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希望大家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网络谣言。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网警提醒
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上网言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在网上蓄意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来源:鹤城警务
编辑:秦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