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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化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新化新闻网 编辑:曾斌初 2024-02-08 09: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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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新化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新政通〔2023〕1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东至陈家垅资水大桥、青峰桥,南至五里亭社区娄新高速跨线桥,西至G354(国道)环城路,北至天子山大桥。

二、县城区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地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以下简称“禁燃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敬老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六)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三、禁燃区、禁燃点任何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县城区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经公安部门依法许可后方能实施。

五、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在禁燃区、禁燃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举办经批准的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后,不清理或不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以上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电话:0738-3210743(县城管局)。遇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制止、劝阻、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化县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政通〔2016〕11号)同时废止。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来源:新化新闻网

编辑:曾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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