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会法实施办法进入“一审”
拟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
3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
“近年来,我省工会工作拓展了新领域、新空间,工会改革取得了新成果、新经验,但我省实施办法存在与新时代工会工作不适应、与上位法不一致、难以满足职工群众新需求等问题。”省人大社会委有关负责人作议案说明时表示。
修订草案加强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工会和村、社区工会建设,明确乡镇、街道或者企业职工较多的村、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可以建立总工会。
新修订的工会法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据此,修订草案细化维权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依法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工会依法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发挥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职能作用。修订草案还将工会开展公益性普惠性服务和联系帮扶职工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范,明确工会应当为职工提供就业服务、技能培训、文体活动、婚恋交友、疗养休养等方面的普惠性服务,提高职工生活品质。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修订草案增加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条款,明确新就业形态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受企业劳动管理的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社区工会,也可以加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健全基层工会组织,在法治轨道上积极推动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要紧盯职工急难愁盼问题,依法加大对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权益的维护力度,努力提升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陈奕樊
编辑:刘良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