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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韶山公安交警公布3起典型事故案例

来源:韶山市公安局 编辑:刘放明 2024-03-06 09: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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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一

事情经过

2023年12月08日16时50分,张某驾驶车牌号为湘C9***7的普通摩托车,沿韶山市银河路由永义街方向往银田街方向行驶,行驶至韶山市银河路草莓采摘园路段时,从右侧超越由聂某驾驶车牌号为粤AB****8的小型客车时,遇粤AB****8的小型客车右转弯驶出道路,两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

当事人聂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聂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二

事情经过

2023年11月09日16时16分许,周某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沿韶山市如意路由天鹅灯控路口方向往竹鸡塅灯控路口方向行驶,途经韶山市如意路农业银行路口处掉头时,遇张某驾驶湘F****1轻型栏板货车沿如意路由竹鸡塅灯控路口方向往天鹅灯控路口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周某持准驾车型C1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的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四款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 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 ,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张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周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三

事情经过

2024年01月07日15时41分,李某驾驶车牌号为青A****5的小型轿车沿韶山中路由南塘方向往火车站方向行驶,行驶至韶山中路与新颜路交叉路口绿灯亮时左转弯通过该路口往步行街方向行驶时,遇行驶方向由左往右沿人行横道,红灯亮时横过道路的行人钟某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钟某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当事人钟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负次要责任。

来源:韶山市公安局

编辑:刘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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