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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进一步明确集团化办学要求 推动集团内部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轮岗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沈颢 编辑:杨雁霞 2024-10-23 10: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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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深化集团化办学改革,不断扩充优质教育资源?22日,长沙市教育局印发《关于深化集团化办学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扩优提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即日起实施。

合理调控集团化办学托管规模

《实施意见》明确,长沙市优质中小学校主要通过委托管理、对口帮扶、发展联盟等模式开展集团化办学。

《实施意见》要求,扩大办学覆盖面。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优先将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新建学校等纳入集团化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积极探索组建“1+N”城乡学校教学共同体;高中教育阶段推动城区优质普通高中与县域公办普通高中结对共建全覆盖,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

《实施意见》要求,合理调控托管规模。优质学校应综合考虑师资条件、承载能力、片区规划等因素,合理调控托管学校的数量。原则上,集团化办学在同一学段开展合作,公办优质高中学校的新校区或新建的公办优质高中学校可视情况托管一所初中学校(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实施意见》生效之日起,省市直属优质学校(含子弟学校,下同)与各区县(市)开展集团化办学,一个开发片区(规划单元)内的新建学校原则上不由同一所优质学校重复托管;由省市直属学校托管的区县(市)属学校,或者合作期满后仍沿用省市直属学校文化元素的区县(市)属学校,未经省市直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开办分校、一校两址或者举办附属小学。

不得擅自签署合同或协议

在规范集团化办学管理上,《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协议签订。优质学校开展集团化办学应按程序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签约前优质学校应将拟签署合同或协议文本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同时提交申请批准、情况说明等材料,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签署合同或协议。各优质学校要结合品牌影响力确定委托管理同类同规模学校的合作办学经费的基本标准,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随意降低或减免合作办学经费。

《实施意见》要求完善退出机制。除国家、省市政策要求外,原则上长沙市内优质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再托管市外中小学校(幼儿园)。经过两轮合作办学周期(委托管理模式9年,对口帮扶、发展联盟等模式6年)后,被托管学校应独立办学、自主发展,受托学校不再派出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不再收取合作办学相关费用。被托管学校应按时缴纳合作办学经费,若未按时缴纳合作办学经费,受托学校依协议解除合作办学协议,撤回管理人员,依法追缴合作办学经费。市内公办学校合作终止后可保留集团化管理存续期间校名及文化标识。民办学校及长沙市外学校与长沙市优质学校合作办学终止后,被托管学校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集团化管理存续期间的品牌冠名、图案、校服及文化标识等,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使用其品牌组织教师招聘及相关活动。合作协议解除后,学校间可组织教育教学交流研讨活动,做到“退出不退感情,退出不退交流”。

《实施意见》还要求,规范招生入学。积极探索指标生跨集团分配模式。集团化办学的学校必须遵从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入学政策,依法依规招生。不得以集团化名义排斥其他学校、设置招生壁垒;不得在集团化学校内部设定范围进行生源封锁;不得以集团化办学名义跨区域招生;不得以集团化办学名义变相争抢生源。

明确交流教师数量比例

在课程、人员交流管理上,《实施意见》要求统筹教育教学。按照“相对独立、资源共享”的统筹机制,坚持学校现行体制不变、法人代表不变、拨款机制不变的原则,统筹教育教学管理,共同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统筹集团化办学资源,探索共建共享机制,实现集团内课程教学、场地场馆、设施设备等资源多元供给,充分共享,不断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实施意见》提出,积极推动集团学校开展集团内部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轮岗,原则上集团本部每年向集团内各分校(分址)安排的交流教师数量不低于集团本部符合教师交流轮岗条件的10%。支持集团内部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定期双向交流常态化,优质学校派出管理人员或骨干教师到合作学校参与管理或任教,合作学校组织管理人员或骨干教师到优质学校进行跟班学习,促进教师资源配置优质均衡发展。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被委托管理学校校长原则上由承担委托管理的优质学校选派。

《实施意见》还提出,对集团化办学有贡献的校长、教师和管理人员,在年度考核、岗位晋升、内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外派校长参与本市中小学中、高级等职称评审时,可以参照校长身份参评。

办学模式

长沙市优质中小学校主要通过委托管理、对口帮扶、发展联盟等模式开展集团化办学。

委托管理

一般是指主办者将新建学校或薄弱学校委托给优质学校管理,双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优质学校收取一定的合作办学经费。

对口帮扶

也称结对帮扶等,是指优质学校受上级政府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派与安排,与薄弱学校进行帮扶和共建等,除上级政府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帮扶工作经费外,一般不向薄弱学校收取费用。

发展联盟

也称合作联盟、捆绑发展、教学共同体等,是指学校之间组建发展合作联盟,以品牌集团或优质中小学为龙头,签订共建协议或合作协议,共享优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合作周期

委托管理合作总时长不超过9年

采用委托管理模式开展集团化办学的第一轮合作周期为6年。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需要继续合作的,报受托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续签合同或协议,原则上合作总时长不超过2个周期,第二轮合作周期一般为3年。

在《实施意见》生效日之前已签署合同或协议且正在执行,单个合作周期时长超过6年的按原合同执行,直到本轮合作结束。如再续签则按《实施意见》执行。若合作超过2个周期,但目前仍存在实际合作办学情况,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决定,确定过渡期及后续执行办法。

对口帮扶、发展联盟合作时长最长6年

采用对口帮扶、发展联盟等模式开展集团化办学的第一轮合作周期为3年,原则上合作总时长不超过2个周期;第二轮合作周期一般为3年。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沈颢

编辑:杨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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