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退伍军人回原籍,以及“服刑”人员回原籍等类型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参与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其具体要求和情况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意见》明确,湖南湘江新区、长沙经开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不得擅自出台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集体研究不得擅自表态决定个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表态、新设补偿补助和奖励项目;不得提高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认定合法面积;不得擅自增加补偿安置人口;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建设用地单位索要任何费用。
《意见》自今年12月起执行,有效期5年。
解答
房屋合法性及补偿如何认定?
《意见》明确了在无法准确界定房屋建设年限情况下建设年限的认定标准,并提出,对建房超面部分虽已收费或罚款处理,但未补办有关手续的,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
关于一户多栋有证房屋的处理问题,《意见》提出,以家庭主要成员组成的自然户(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多栋房屋的,除符合法律规定外,只认定其一栋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
在原集镇规划区购地所建合法房屋,在房屋拆迁补偿时,按房屋补偿费、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室外设施补偿费、按期倒房腾地奖励费、购房补助费等给予补偿。
依法继承遗产房屋,在房屋拆迁补偿时,按房屋补偿费、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等给予补偿。建新应拆旧的房屋,应按违章建筑处理。
独生子女家庭有何优惠待遇?
《意见》明确,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按人口认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对于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有效的,可以增加不超过4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并给予相应安置。其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可以享受相应的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并给予相应安置。但享受上述政策的被拆迁安置对象必须有房屋存在,没有房屋或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的不能补空,临时抢搭房屋不能计入。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