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碧灵(全国政协常委、民进湖南省委主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总体上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40年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坚持了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体现了新时代改革开放再出发的时代强音,回应了国际社会的重点关切,对中国进一步发展外资经济提供了坚强的法律规范和法治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引进外资。同时,也展示了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
本部立法充分体现了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开放合作、权责对等的原则,总体比较成熟。为了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法 (草案)》,提岀一些修改完善意见:
1、本法作为我国新时期全面开放的外资法律规范,应全面、系统、科学的规范外商投资的法律关系,既要全面引进外资,也要科学规范外资。从行文来看,本法更多的是外资促进法,并且有比较明显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拼凑痕迹,有的条款直接来源于原来的法条,法律语境改变而行文没有相应改变,急需明确新的立法价值和规范行文。
2、作为全面规范外商投资的基本法,本法对外资保护和投资纠纷解决的全面、科学规范不够,落后于国际通行立法,需对“投资保护”和“投资纠纷解决”涉及的条款进行进一步推敲和完善。
3、本法中涉及多个新建制度或机制,准用性规范较多,且表述不明确,不规范。应在修改中明确相关制度的职能主体以及制度原则,为新规范确立可倚赖的基础性条款,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条款,需要进一步完善。
4、规范“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使用。“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两者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法律性质也各不相同,条文中多次将两者同时并列使用,这将导致主体不明。
5、本法应体现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对有关损害行为应加以限制。如利用进口“洋垃圾”加工的项目等。
6、本法“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较为简单,可进一步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