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社保账户成了社保处劳务派遣工的小金库

2019-04-01 11:01:11 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李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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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社保账户成了他的小金库

社保处劳务派遣工违规给母亲办社保,还发放百万退休待遇,一审获刑三年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长沙报道

想让务农的母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这是欧阳帆多年来的一个心结。

2008年,欧阳帆被劳务派遣到当时的益阳社会劳动保险处工作,他利用职务便利,让母亲以一家灯泡厂退休职工的身份,享受到了政府发放的养老金。

但是,这些钱欧阳帆并没有全部交给母亲。

而且,随着工作的调动,他发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让母亲的社保账户,变成自己的“小金库”。

一个益阳市社会劳动保险处的劳务派遣工,利用职务便利,不仅让务农的母亲享受到了企退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还趁着负责审核业务的科长上厕所或离开办公室时,违规发放百万元退休待遇到母亲的社保账户。

日前,经益阳赫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欧阳帆因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获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派遣工违规帮务农母亲办职工社保

1996年12月,时年16岁的欧阳帆进入益阳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做临时工,之后知悉了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流程。

1999年,欧阳帆想让一直在家务农的母亲覃某也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便找到时任益阳灯泡总厂厂长曾某军伪造益阳灯泡总厂职工资料,以便让覃某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由于当时情况复杂,直至2003年欧阳帆辞职前往广东务工,覃某也一直没有纳入社保系统参保。

2008年2月1日,欧阳帆再次回到益阳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工作。他又一次请曾某军帮忙。同年5月19日,欧阳帆利用其经办参保业务的职务便利,在未向领导汇报的情况下,为母亲覃某以益阳灯泡总厂职工的身份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2009年7月,覃某即将达到退休年龄,此时欧阳帆却面临一个难题:自1996年起,益阳灯泡总厂一直未向益阳市社保处缴纳养老保险费,该厂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需由个人垫付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欧阳帆想了一招,7月27日,他登录湖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虚列了一笔13712.84元的“省外转入转移基金业务”,作为覃某缴清养老保险费的记录。次日,覃某正式以益阳灯泡总厂企业职工身份退休。

截至2018年5月,益阳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共向覃某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177194.8元。

违规发放百万退休待遇供自己挥霍

然而,随着欧阳帆工作的调动,他不再满足于单纯的领取养老保险金,母亲的银行卡仿佛是一把开启金库的钥匙。

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欧阳帆被派遣至益阳市社会劳动保险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以下简称退管科)工作,负责办理退休及待遇核定,各类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社会养老保险金停发、续发、领取等工作。

“我在系统操作补发退发业务时,发现系统允许发生的补发退发金额在100万元以内。”欧阳帆还发现,当时负责审核退管科业务的科长徐某,有离开办公桌上厕所或短时间办事时,不关闭办公操作系统的习惯。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欧阳帆用自己的工作电脑登录湖南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其母亲覃某的社会养老保险金账户中违规录入补发1.68万元退休费的信息。

此时,欧阳帆已经不再满足于只靠母亲的账户套钱,他将主意打到了同学文某头上。2017年1月17日,欧阳帆又通过违规操作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文某母亲的社会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录入补发1.5万元退休费的信息。文某将这1.5万元取出来交给了欧阳帆。

因单位无人发现他挪用公款的行为,欧阳帆的胆子越来越大。采取同样的手段,他向覃某的社会养老保险金账户转入补发基础社会养老保险金40万元、多拨扣回金额60万元,加上此前的,合计1031800元。这些违规发放的退休待遇全被欧阳帆用于购房、清偿借款、装修房屋、结婚生子、人情往来等。

直至2018年6月6日,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益阳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情况时,发现退休职工覃某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数据异常。

说法

劳务派遣工也适用贪污罪?

赫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欧阳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职务便利,使其本不具备企业职工身份的母亲覃某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继而虚构覃某缴清养老保险费的事实,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供自己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欧阳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务便利,采取违规操作湖南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向覃某等人补发退发退休待遇的手段,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欧阳帆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后决定以欧阳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意思就是行为人在具有依法从事公务的前提下,在与其职务身份相对应的单位履行职务时,才有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可能。

本案中,益阳社会劳动保险处属于国家机关,欧阳帆被派遣到该单位退管科工作,负责办理退休及待遇核定,各类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社会养老保险金停发、续发、领取等工作。欧阳帆属于因派遣而履行管理职责,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职务便利,虚构事实,骗领保险金,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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