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检察:案发当天在异地上班被指控 检方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06-11 12:14:57 红网
作者:郑涛 胡艳 谢林虹 赵幸福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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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6月11日讯(记者 郑涛 实习生 胡艳 通讯员 谢林虹 赵幸福)突然发现自己因犯盗窃罪将面临刑事指控,张华(化名)一头雾水,他向湖南省攸县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喊冤”,坚称自己并未参与犯罪。

“非常感谢检察官秉公执法,查清事实,还我清白。”近日,经过湘浙两地检察院跨区域协作办案,查明张华没有作案时间,排除其犯罪嫌疑,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8年8月25日凌晨3时左右,攸县联星街道攸洲大都市发生两起入户盗窃案。三名窃贼打开李先生家房门,偷走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手机。李先生惊醒后,一路跟踪,发现三人正以同样的方式到另一户实施入户盗窃,便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当场将邹某(已判决)抓获,通过查询邹某手机通话记录,锁定王某(已判决)、张华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8年9月,王某被抓获归案,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王某通过照片辨认,指认张华为其作案同伙。

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张华立案侦查,并对他进行全网通缉。

“我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不认识什么邹某和王某,我是无辜的。”2018年12月,张华到案后一直否认参与盗窃犯罪。

案件移送到攸县检察院后,张华仍坚称“自己的身份证曾多次丢失”“没有偷东西”。

“一定要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严防冤假错案。”攸县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徐达江了解此案后表示。

由于给张华定罪的证据不足,该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2008年以来张华因身份证丢失,共补办了5次身份证,并有2018年7月从宜春市到温州市的火车购票记录;锁定张华的手机号码虽为实名注册,但该手机卡是预售卡,无须本人认证。张华是否共同盗窃不能确定。

为查明真相,承办检察官孙洪斌再次讯问张华:“你是否参与了盗窃?”

“没有。”张华坚称自己是冤枉的,并提供了他2018年8月在乐清市某彩印包装厂务工的考勤记录。

“记录显示案发当天上午7:19他在该厂打卡上班。”孙洪斌将该情况向院领导汇报:“乐清市与攸县相距1000公里,若该考勤记录真实,案发当天张华不可能参与作案。”

2020年4月,受疫情影响,人员跨省流动风险较大。为查清案件事实,攸县检察院在湖南省检察院的支持下,请求浙江省乐清市检察院协查。

乐清市检察院接到协查请求后,立即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张华提供的考勤记录是他被公安机关刑拘后,其弟通过当地派出所向某彩印包装厂调取的。

该院第一时间将案件协查情况反馈给攸县检察院。

张华没有作案时间,排除其犯罪嫌疑。2020年4月,攸县检察院依法对张华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进行公开宣告,并向其所在村委会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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