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6月2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陶琛)拿到水源保护地30年使用权养鱼,20年后却被政府收回,打行政官司却败诉了,这是为什么?
2014年9月29日,珊珀湖划定为常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然而2016年至2017年,珊珀湖的水质类别经多次检测为劣Ⅴ类,远没有达到考核标准。这背后,与已在湖中人工养殖淡水鱼多年的水殖公司不无关系。
一边是采取了一定措施仍没有取得明显改善的水质,一边是水殖公司早已谈好的水源保护地30年使用权,无论如何,总得有个说法。
1999年,湖南一水殖公司拿到了常德珊珀湖长达30年的使用权,在湖里养起了淡水鱼。20年后,安乡县政府却决定将使用权收回。养殖公司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撤销安乡县政府的决定书。
6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湖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对该案进行了通报。
水殖公司败诉了。原来,2014年珊珀湖被划定为水源保护区,可水殖公司多年的养殖行为严重破坏了水质。
湖泊发展养殖破坏水环境
珊珀湖系天然湖泊,位于安乡县境内,作为常德市境内最大的天然湖泊之一,水域辽阔,曾经良好的生态环境让周围的老百姓受益无穷。近些年来,由于人工养殖,水面面积越来越小,水质越来越差,特别是到了夏天恶臭十里,使得周围的老百姓怨声载道。
事情要从26年前说起。1994年3月29日,安乡县政府为安乡县水产养殖总场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权属来源为划拨,批准用途养殖,用地面积31215亩(其中包括了珊珀湖)。
1998年11月1日,安乡县养殖总场与安乡县政府签订了珊珀湖水面养殖使用权出让协议,出让金为600万元,出让期限为30年,安乡县养殖总场取得珊珀湖水面养殖使用权。通过流转,湖南某某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取得珊珀湖水面使用权证,使用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2009年5月15日,湖南某某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某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殖公司)。2009年6月22日,某水殖公司又取得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使用期限42年,用途淡水养殖。多年来,某水殖公司在珊珀湖一直从事淡水鱼养殖。
多次要求整改效果不佳
2014年9月29日,经原省环境保护厅批准,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珊珀湖划定为常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然而2016年至2017年,作为水源保护区的珊珀湖,水质类别经多次检测为劣Ⅴ类,远没有达到水质类别Ⅲ类的考核标准。
原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多次向安乡县政府下函,要求整改。安乡县政府责令某水殖公司进行整改,尽管某水殖公司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对珊珀湖的水质进行治理,但水质没有明显改善。
2018年1月4日,安乡县政府向某水殖公司发送《关于启动收回珊珀湖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补偿评估事实工作的函》,正式启动收回程序。2018年7月26日,安乡县政府对某水殖公司作出《关于收回珊珀湖大湖水面养殖使用权的决定书》,收回某水殖公司珊珀湖水面养殖使用权(安乡县政府将依照相关规定对某公司给予适当补偿),并于当日向某水殖公司送达。
某水殖公司不服,遂起诉请求撤销安乡县政府作出的《关于收回珊珀湖大湖水面养殖使用权的决定书》,并明确表示现阶段不请求行政补偿。
法院:政府行为基于公共利益需要
常德市中院认为,安乡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收回使用权决定实质上是安乡县政府单方面解除与安乡县水殖养殖总场于1998年11月1日签订的珊珀湖水面养殖使用权出让协议,因此安乡县政府具有作出收回使用权决定的主体资格。安乡县政府收回珊珀湖水面养殖使用权是公共利益需要,理由有两点:1.珊珀湖被划定为常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珊珀湖的水质为劣Ⅴ类,需政府组织对其全面治理。安乡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收回使用权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某水殖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水殖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认为,安乡县政府作为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收回水面养殖使用权。某水殖公司多年的养殖行为没有使涉案水域的水质得到根本改善,安乡县政府采取十大举措针对涉案水域进行综合治理,收回涉案水域养殖使用权就是举措之一。在收回使用权过程中某水殖公司的程序权利得到了保障。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污染防治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珊珀湖水质变差的问题引起了地方至中央的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对此问题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安乡县政府与安乡县水产养殖总场签订珊珀湖水面养殖使用权出让协议,由于多年的投肥养殖使得水质遭到严重破坏,为改善珊珀湖的水质使之达到饮用水源标准,安乡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协议收回水面养殖使用权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也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某水殖公司作为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其发展一直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但企业利益在环保大利益面前还是要作出应有的牺牲。当然,若因为收回水面养殖使用权而给某水殖公司造成了损失,则安乡县政府应依法予以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