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了绳遛狗,没咬人也可能出事

2020-08-20 10:56:06 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高芹
字号:

长沙开福区上麻园岭社区,戴有项圈但未牵狗绳的犬只。

牵狗绳遛狗的市民。    受访者供图

本报8月19日讯 宠物狗咬伤他人,狗主人需要负责众所周知,但宠物没有伤到人,甚至拴着牵引绳,就不需要面临法律风险吗?近日,湘潭市岳塘区、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决了两起涉犬案件,两起案件中,没有牵狗绳吓到路人的狗主人承担伤者全部责任;而将狗拴好仍吓到路人一案,狗主人也承担了六成责任。两起案件中,两名犬主都需承担数万元赔偿。

今天,我们来说说养犬面临的法律风险。

案例

遛狗没牵绳闯祸

狗主人判赔17万多元

2019年10月2日上午,湘潭人刘先生在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区遛其饲养的金毛犬时,刘先生没有牵狗绳,也没有给狗戴狗套。小区居民李女士六十多岁,非常怕狗,在她与金毛相距10米左右时,李女士吓得不敢动,还一边高喊:“我怕狗!我怕狗!”

随后金毛犬向李女士跑去,李女士慌乱中摔倒受伤。送到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右股骨骨折,花去四万多元医疗费用,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赔偿问题谈不拢,李女士将刘先生起诉到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带着饲养的金毛犬在住宅小区遛狗,没有考虑到住宅小区是广大居民共同生活居住的公共场所,也未考虑到对所遛的金毛犬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牵狗绳、戴狗套等会对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可能。由于刘先生的这种放任行为,使李女士受到惊吓而摔倒受伤,刘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今年6月,岳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17万多元。

拴着的狗惊到路人

犬主承担六成责任

2019年10月4日晚上,年过八旬的周女士跟着女儿在附近散步,何先生家的狗正在树下睡觉,由于灯光昏暗,周女士没有发现树下的小狗,当她靠近时,小狗突然扑了过来,周女士吓得急忙躲到一边,而她旁边恰好是马路边,周女士一脚踏空,摔在马路上。经医院检查,周女士多处骨折,手术后出院,鉴定为九级伤残。周女士将何先生起诉到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宠物狗被拴在树下,何先生采取了一定的管理措施。周女士本人称,知道这条宠物犬经常被拴在树下,在躲避时未注意脚下路面的高差而摔倒受伤,其自身同样存在过失,何先生承担周女士损失的60%。据此,法院判决何先生赔偿周女士9万多元。

何先生不服,上诉到邵阳中院,今年7月,邵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

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引发网友热议

8月17日,佛山市一老人被狗绳绊倒,头部先着地摔倒。

8月18日晚,佛山杏坛镇人民政府通报,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老人的死亡该由谁负责?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牵了别人家的狗还牵不住,看见人倒在地上不管不顾就跑了。”

“视频里边这女孩在出事之后跑得比狗还快,太没良心了,应该严惩。”

“定意外事件是出于行为人无法预见狗能撞死人的事情。普通人认知里狗都是咬死人居多,狗撞死人是小概率事件,所以定意外事件而不是犯罪行为。”

观点

律师:小女孩及狗主人都需担责

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李容律师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李容表示,部分网友提出把狗放出来又不牵绳的小女孩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这个说法不对。小女孩12岁,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承担责任年龄。并且构成过失犯罪,需要能够预见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后果而没有预见。宠物狗没有拴绳乱跑,这是不文明养犬行为,但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会预见它造成人死亡。因此,即使小女孩是成年人,应该也不构成过失犯罪。

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小女孩及狗主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比如小女孩牵走狗是否经过了狗主人的同意,如果是偷偷将狗牵走,狗是从公共场所还是从狗主人家中牵走等。

0
下载时刻客户端浏览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