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冷水滩河东生河小区历经中建公司10余年改造,现已成集商住于一体的高档小区。记者 黄海文 摄
8月25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滨江豪园新城A2栋801室,面对法警的驱离,59岁的朱三元欲哭无泪。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4年前以儿子朱武的名义买下这套房子,今年在装修时突然被法院查封且判给了别人,现在房子没了,银行的按揭每月要还,他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买房手续合法,又没有债务纠纷,朱三元的新房为何被法院判给了他人?近日,接到朱三元的投诉后,三湘都市报记者展开了调查。
■记者 黄海文
投诉
上百万买新房,4年后被查封
“我多年来省吃俭用,至今连一件像样的衣服都没有。就是为了能给孩子买一套房子。”8月28日下午,一见到记者,朱三元忍不住老泪直流。
据了解,朱三元原本家住双牌县江村镇农村。1999年,他带着妻子前往深圳种菜,风里来雨里去,靠种菜的收入送儿女读书、结婚、生子。儿子朱武结婚后,小两口也很争气,双双在广东打工。
2016年11月,朱三元举全家之力在冷水滩区滨江豪园新城买下一套201平方米的新房。“首付款31万,其中女儿借了10万。银行按揭72万,从2017年3月起,每月还贷4712元。”朱三元告诉记者,“房子落户在儿子的名下,当时村里人都很羡慕我们!”
《滨江豪园新城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出卖人为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买受人是朱武;房屋售价为5124.38/平方米,总价103万元,首付31万元;签约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此外,朱武与工商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显示:朱武购房贷款73万元,按揭20年,从2017年2月20日签约起,每月按揭。
2019年,朱三元带着妻儿回到了老家,开始给新房装修。就在房屋贴好地板砖、墙面刷新之后,今年8月21日,冷水滩人民法院突然对该房贴上封条进行了查封。
调查
安置户与开发商扯皮殃及业主
买了4年的房子,突然被法院查封,朱三元一家子懵了。经过打听,朱三元才知道,法院将该房判给了一名叫张凤生的安置户。自己合理合法买的新房,法院凭啥判给他人?朱三元提出执行异议,但被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驳回。8月25日,法院执行局的法警来到A2栋801室勒令朱三元停止施工装修,并对其驱离。朱三元欲哭无泪,感觉仿佛天塌下来了……
张凤生与开发商中建公司究竟有何纠葛?朱三元说“不知情”,全家一直都在广东打工。
29日上午,记者采访了中建公司一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据其介绍,2008年5月26日,冷水滩区委区政府出台《河东生活区改造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全面改造河东生活区(原区委区政府的生活小区),打造高质量、高品位的高楼建筑群,以改善生活区内居民的居住条件。中建公司通过政府招拍挂程序中标,与此同时,冷水滩区委区政府成立改造协调指挥部,负责生活小区的拆迁征地工作。“政府《方案》对安置补偿做了明确规定,安置户在‘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项可以任意选择一项。如果选择‘房屋补偿’,超出‘房屋补偿’部分,安置户必须按市场价购买。”该负责人说,“张凤生当初与中建公司签订购买合同的房屋就是A2栋801室。但事后,他宣称不要‘房屋补偿’,要‘货币补偿’。我们公司尊重他与其家人的意见,按照《方案》补偿了他101万多元。但2019年11月23日,张凤生以与中建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为据,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索要A2栋801室的房屋。”
这场房产诉讼导致A2栋801室被法院查封,朱三元遭遇法警驱离。
内幕
变更合同没回收销毁引发诉讼
中建公司财务部提供的《领款凭单》显示:张凤生签名领取的安置费累计101.28万元,而冷水滩区委区政府出台的《方案》明确规定:“由摘牌单位或个人负责安置或货币补偿”。
按照《方案》二选一的规定,张凤生已领取货币补偿,其与中建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否有效成诉讼焦点。原告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要求中建公司履行协议补偿其所选的A2栋801房,并为原告办理好不动产权证;支付原告过渡期租房补偿款5800元,且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诉前财产保全费。被告中建公司认为,根据《方案》,被告已支付原告货币补偿,故不存在原告货币补偿后,再就地安置的双重补偿,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系有效合同”。“被告主张在签订该协议书后,双方又协商变更原就地安置协议,变更为货币补偿,对此原告提出异议,被告亦无证据证实,且在变更协议的情况下,既不另行合同变更,又不将原协议收回,多年来也不申请解除原协议,明显不合理”。故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张凤生交付A2栋801房屋及标准车位一个,并支付原告过渡安置费4800元。
中建公司不服,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2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抛开一、二审判决的对错不说,法院可以判决中建公司在同一小区补偿张凤生同一面积的一套安置房,但不应该把已经合法出售给我的A2栋801房判给张凤生。这是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我缴纳了房屋购置税,且向工商银行按揭3年多了,我是无辜的啊!”朱三元气愤地对记者说,“早知道安置户与中建公司有矛盾,我也不会买这房子!”
据悉,目前,中建公司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我们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本公司权益,同时也要坚决维护朱武的合法权益。”本报将继续关注。
律师说法
中建公司是否涉嫌一房多卖
据了解,中建公司是当地一家颇具名气的民营企业,其全面改造的冷水滩河东生活区系永州市棚户和旧城改造的一个标杆。也因为这一生活区的改造,如今企业与安置户诉讼不断,不胜其累,导致该公司近几年发展举步维艰。
据了解,为了贯彻冷水滩区委区政府的改造《方案》,为防止安置不当引发群众不满牵累政府,中建公司始终秉承对安置户“安置优先,购房优先”的宗旨,安置户愿意要多套房,公司就不厌其烦地与其签订多个协议。最多的一户安置户要了4套房,公司与其签订了4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那么,中建公司后来将安置户选择的房子又卖给他人,是否涉嫌一房多卖?
“我们太大意了,也是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方案》规定货币补贴和房屋补贴只能二选一,安置户只要选择了一项,原协议就会自动作废。就没有收回原合同销毁,也没有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中建公司一不愿具名的负责人向记者坦陈,“正因为这一疏忽,才导致现在的被动局面。其实,我们并非一房多卖。”
中国程序法学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捷教授提醒,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及内容合法有效的合同,均受法律保护。“一旦合同内容变更,双方应及时签订变更合同,或收回原合同销毁,以免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