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患病住院,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

2020-09-12 09:40:53 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马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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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患病住院,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认为试管婴儿属正常妊娠,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

“每天只需1块钱,给孕妈和宝宝万元保障”这样的广告语让不少孕妈心动,岳阳人刘女士在怀孕4个月时就花了365元买了这样一份保险。宝宝出生后被诊断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做了手术,可面对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宝宝是试管婴儿而拒赔,刘女士把保险公司起诉到岳阳县人民法院。

三湘都市报记者从法院获悉,保险公司被判支付刘女士理赔款1万元。

试管儿不符合理赔条件?

2019年7月,怀孕4个月的刘女士在手机中看到一份怀孕期间保险的广告,电话咨询以后,通过微信转账365元,购买了这份保险。电子保单中写明:特殊关怀保障,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保单中称,投保时被保险人应为20周岁至40周岁,身体健康,正常妊娠的已婚妇女。特殊关怀保障包括意外流产、难产、子宫切除、先天性畸形、痴呆儿等,每项保障的给付比例为20%-100%。

11月底,刘女士生下女儿玲玲。玲玲4个月的时候,因为身体不舒服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治疗花费了5万多元。

当刘女士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申请时,却被拒绝。保险公司称,试管婴儿不符合理赔条件。刘女士认为保险合同中和相关条款并无明确的规定,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也没有审核并告知试管婴儿不属于理赔范围。她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万元理赔款。

保险公司辩解称,通过试管婴儿手术产生的“妊娠”,与自然怀孕的妇女相对,不属于保单上约定的“身体健康,正常妊娠的已婚妇女”。此外,保险合同中约定了相关疾病需要在宝宝出生28天之内确诊、且在出生180天内手术,才属于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需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上均没有提到正常妊娠具体指何种方式,正常情况下胎儿都是在子宫中生长发育,只有宫外孕等特殊情形才被称为异位妊娠。本案中的正常妊娠应采用通常的解释,即胎儿在子宫中正常生长发育,而不是保险公司认为的通过自然受孕方式妊娠。

试管婴儿的原因有多样性,可能是女性不孕患者采取的辅助生殖措施,也有可能是男性不育患者解除不孕困难的方式,还可能是不明原因不孕患者所采取的方式。所以保险公司仅凭刘女士采取试管婴儿方式妊娠就认定其生理上存在某些不足之处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此外,宝宝在4个月才查出先天性心脏病,她在出生之前就已形成畸形,虽然她是在出生后28天以后进行诊断的,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这一情形会显著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或增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并且玲玲进行手术时间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出生180天以内。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约定100%的给付比例支付保险金。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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