娟娟是一名普通的大一学生,她为了勤工俭学,应聘成为了一名补习班老师。路上奔波了一天后,她从江西南昌赶到了打工地点湖南道县,但公司却没有像承诺的那样安排好住宿,晚上不得不临时借宿打地铺。劳累了一天却无处洗澡,还要遭受蚊虫叮咬,娟娟通过微信向父亲表达了自己的不满,并且打算提前回家。
然而就在她准备回江西老家的前一天,她的遗体却在道县一家宾馆门口被发现……
今年20岁的娟娟是江西某大学的大一学生,趁着暑假特地来湖南道县打暑假工,给中小学生补习英语。然而,7月9日清晨,娟娟(化名)的尸体被发现在湖南道县一宾馆门口,经鉴定符合自杀。
近日,娟娟父母将开办补习班的公司负责人和宾馆老板诉至道县法院,索赔100余万元。
打暑假工发现当地条件差心生抱怨
娟娟原本是江西某大学的大一学生,今年6月底,娟娟有意参加暑假实践活动,遂参加了一家名为投桃报李的公司组织的面试,被聘为该公司暑期补习班的培训老师。
投桃报李公司的一名老板姓冷,2019年10月,冷某来到道县一家幼儿园,找到园长协商办补习班事宜,2019年10月31日,冷某与李某投资成立了投桃报李公司。
娟娟通过面试后,被分到了李某欣的教学团队,需要在2020年7月10日前赶到道县开办培训班。2020年7月6日凌晨,娟娟与李某欣从南昌乘坐K1557列车于早上8时许到达永州,并从永州与他人拼车来到道县县城,又从道县县城乘坐客运班车于当天16时许到达道县桥头镇。
幼儿园园长蒋某带着李某欣出去找住所,因觉得宾馆太贵,当晚娟娟与李某欣在园长蒋某家中吃晚饭并住宿。
7月7日,李某欣带着娟娟进行开办补习班的前期准备工作,把公司邮寄来的物资搬运到了幼儿园。两人在搬运快递箱的时候,娟娟产生了抱怨情绪。虽然公司工作人员承诺会找房子,但当天晚上她们还是一起住在园长家中。
对于这样的状况,娟娟心里非常不满意。7月7日早上8时许,娟娟曾通过微信向父亲抱怨当地条件差、工作辛苦,还表示与他人相处不好。
决定提前回家却在宾馆门前坠亡
7月8日早上,也就是娟娟来到道县的第三天,她做了一个决定——回家。
当天,娟娟独自坐车来到道县县城,入住银泉宾馆,但没有进行身份证登记。在宾馆里娟娟又与老板娘起了小摩擦。
直到22时许,娟娟一直没有下楼进行登记,老板娘彭某多次要求娟娟进行登记,但娟娟怀疑宾馆安全性,提出了多种要求,比如怀疑房间“有鬼”要换房间,比如想和老板娘彭某一起睡,比如怀疑房间有摄像头等。直到彭某说出,没有身份证不能入住,要求娟娟退房,她才拿出身份证登记。
2020年7月9日7时许,彭某发现娟娟倒在宾馆门前,遂报警。经鉴定,娟娟系从高处坠落至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而死亡,符合自杀的试切创。
银泉宾馆房间窗户均安装有防护栏,楼顶天台呈开放状态,围墙高约96厘米。
法院:培训公司造成了心理落差
事发后,娟娟父母起诉至道县法院,索赔102万余元。
“娟娟被投桃报李公司招为暑假补习班中小学英语教师,但由于投桃报李公司没有与当地幼儿园谈好合作办补习班的事情,导致娟娟等人无处安身,晚上不得不临时借宿打地铺,劳累了一天却无处洗澡,还要遭受蚊虫叮咬,根本无法正常安睡。”娟娟的父亲认为,投桃报李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道县银泉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冷某以与娟娟没有直接联系为由否认存在雇佣关系,宾馆老板也认为尽到了责任,是娟娟自己选择轻生。
道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死者娟娟作为年满20周岁的大学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其在道县银泉宾馆住宿期间,深夜独自上到楼顶天台后坠楼死亡,其死亡后果主要是其自身原因导致,应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娟娟受雇于投桃报李公司,因投桃报李公司工作安排不当对娟娟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诱发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县银泉宾馆作为正常经营的个体户,其房间设施并没有对娟娟的人身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根据消防规定,楼梯与楼顶天台之间的通道应当保持通畅,不能封闭。道县银泉宾馆的楼顶设置的围墙高度只有96厘米,不足以防止意外坠楼,据此可以认定道县银泉宾馆存在管理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由被告李某、冷某对娟娟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道县银泉宾馆承担5%的责任,娟娟自身承担85%的责任。
判决由被告李某、冷某共同赔偿娟娟父母89062.15元;道县银泉宾馆赔偿娟娟父母44531.08元。
本报记者周凌如长沙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