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四名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0-12-30 23:16:26 红网
作者:郑涛 谭玉芳 杨芳 编辑:肖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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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12月30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谭玉芳 杨芳)近日,由浏阳市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张某、彭某、胡某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和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两案是浏阳市检察院首次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诉讼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浏阳市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彭某、胡某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和渔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940元、承担专家评估费用6000元,周某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和渔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88元、承担专家评估费用6000元,并在浏阳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4月28日,张某、彭某、胡某三人在浏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高坪镇红庄段水域禁捕期间,使用禁用电鱼机非法电鱼,非法捕获鳜鱼2条,被浏阳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经专家评估,张某、彭某、胡某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250元,当年产卵损失1740元。

2020年9月14日,周某在捞刀河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电鱼工具,非法捕获翘嘴巴鱼、鲫鱼和各种杂鱼等渔获物1.6公斤,回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专家评估,周某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65元,当年产卵损失157元。

张某、彭某、胡某及周某分别在浏阳河、捞刀河禁渔期内采用禁止使用的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导致渔业资源被破坏,物种数量减少,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破坏侵犯环境资源者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为修复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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