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服装品牌“Paul Frank”,以其“大嘴猴”的卡通形象广为人知。随着品牌名气日增,市场上的冒牌货也多了起来。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商标侵权纠纷, 宁乡市一超市因出售未经授权的“大嘴猴”羊毛袜,被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索赔5万元。
“大嘴猴”现仿冒,商家维权
Paul Frank(大嘴猴)是和CalvinKlein齐名的国际知名品牌,以色彩缤纷、年轻、可爱、时尚吸引大众,成为一个全球化的流行潮牌,全世界超过2000家店铺。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取得了“大嘴猴”相关产品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其许可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止。
随着“大嘴猴”名气的增大,市场出现了很多仿冒品。在宁乡灰汤,一家超市就因大量销售印有“大嘴猴”的羊毛袜,而惹上了官司。宏联公司调查发现,该超市于2016年12月9日从株洲市芦淞区某批发商处进了一批羊毛袜进行大量售卖,售卖的价格为3.5元/双,与正品价格相差较大。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宏联公司请公证人员到超市取样存证,并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该个体户张先生起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诉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头像相似度高,法院判定赔偿
因张先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审理。庭审中,法院现场比对了公证书上的涉案侵权商品。可以看到,羊毛袜的袜筒上印有猴子头像,其大小、位置均非常醒目。该头像与第10065563号商标均为嘴部比例较为夸张的猴子头像,两者构图、视觉效果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宏联公司经授权,有权对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羊毛袜上印制的猴子图像,经比对与保罗公司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商标,故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宏联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宏联公司的实际损失和超市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万元。
由此,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个体户张先生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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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