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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两店铺卖同一品牌假U盘被罚 为何罚款相差5倍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马丽红 2020-04-10 09: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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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卖假U盘罚款怎么多了5倍

长沙两店铺卖假金士顿U盘分别被罚2.5万元、4000元;法院:危害大小不同

2019年7月4日,金士顿科技公司员工向长沙国储电脑城的一家电子产品店购买了“金士顿”U盘一个。同年7月6日,金士顿公司还向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合一电脑城一楼的一家店铺购买了一个“金士顿”U盘。

金士顿公司为何要购买自家品牌的U盘?原来是这两家店铺售卖的全是山寨版“金士顿”。

随后,金士顿科技公司将这两家店铺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在U盘领域,金士顿一直是不少消费者信赖的品牌。长沙有两家电子商店却因为销售了售价25元的“金士顿”U盘,收到了来自天心区法院的传票。金士顿科技公司认为,他们销售的U盘是假冒产品,以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索赔金额一个4万元,一个8万元。

4月9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公开了这两起案件。值得注意的是,两起案件在判决结果中,赔偿金额却相差很大。

金士顿公司起诉小商家

金士顿科技公司(总部在美国)的USB闪存盘产品注册了相应商标以获得保护。金士顿科技(中国)公司在长沙国储电脑城发现一家专营U盘的芙蓉区忆鑫电子经营部的商店在售卖侵犯金士顿公司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U盘。2019年7月4日,公司向商店内工作人员购买了外包装印有"Kingston DataTravelerUSB2.0"等字样的假冒U盘一个,售价为25元,同时向该店索取了盖有经营部印章的收据和经营者吴某个人名片,该过程全程有公证。

此外,就在2019年7月6日,金士顿科技(中国)公司还向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合一电脑城一楼的芙蓉区杏科办公经营部购买了外包装印有"Kingston DataTravelerUSB2.0"等字样的假冒U盘一个,售价也是25元,同时向该店索取了盖有经营部印章的收据和经营者谢某个人名片,该过程全程有公证。

金士顿科技(中国)公司分别将两家店铺告上法庭,要求忆鑫电子经营部赔偿其损失8万元、杏科办公经营部赔偿其损失4万元。

小商家辩称分不清真假

8万元与4万元的索赔对于两个经营者来说并不是一笔小数目。

“这是我从正规渠道进货的商品。我只是在老客户有带货需求的时候去供货商处拿几个U盘销售,且自2019年7月停止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杏科办公经营部的经营者辩称,他只销售了不到十个同类涉案商品,虽然涉嫌侵权行为,但是造成的影响十分微小。

忆鑫电子经营部主营的业务是U盘,对于自己的行为,该店铺的经营者辩称,店铺主要是做零售,这种U盘在电脑城很普遍,每家都会卖一些。现在实体店生意比较难做,销量很少,所以开始着手做网店,慢慢开始以网店为主,对于金士顿的真假他也不能分辨,对于进货渠道真假他也分辨不清楚,无法区别真假。“原告应该去深圳那边大的经销商进行查处,对这些小店子警告一下就可以了。”

法院:差别惩治更体现公平

经庭审后,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销售的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商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产品为同类产品。商标的核心即本质功能为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相关公众在挑选金士顿U盘第一眼看到相关的"Kingston"等商标时,商标的标识就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判断足以导致混淆,故被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该停止侵权行为。

因原告无法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无法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以及被告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而聘请律师进行公证等事实,酌情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

2019年12月17日,天心区法院对两案分别作出判决:一是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芙蓉区忆鑫电子经营部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芙蓉区杏科办公经营部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判决后,两案当事人均没有上诉,现已生效。

天心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彭丁云告诉记者,相比较而言,案件一的商家芙蓉区忆鑫电子经营部专门从事U盘售卖,其对于U盘的鉴别能力明显更高,应有一定的专业能力,且其销售数量应更大,持续时间应更长,危害范围应更广。对两者进行差别惩治,维护了权利人的商标权,更加体现了公平性,并非大家所担心的“同案不同判”情形。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周智勇 余航 长沙报道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马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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