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2月3日讯(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李果)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2条,将有力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依法规范司法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意见》明确,律师在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过程中,可以围绕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三方面要素检索类案。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类案范围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四类。律师可以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其他各类裁判案例数据库或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书籍进行检索。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进行类案检索,并把类案检索情况作为诉辩意见向人民法院提出。独任法官、合议庭在案件审理中,要把诉辩双方在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询问、听证时就类案辩论的情况记入笔录,并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诉辩双方就类案的识别、比对、参考或参照适用的辩论意见进行审查。诉辨双方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意见的,人民法院要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诉辩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