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骑车撞伤游客景区赔偿后起诉家长

2021-02-20 10:52:27 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冯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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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孩子偷偷溜进封闭的景区骑自行车,还把游客撞伤,景区为此赔偿2.5万元。而景区管理方把孩子家长起诉到法院,索要垫付的钱,这笔钱应该谁来出?

近日,湘西永顺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孩子家长赔偿景区约5000元。

湘西人王某夫妇在永顺某景区外开店做生意,女儿小娟在附近小学读书。2020年8月4日下午,刚满10岁的小娟带着儿童自行车偷偷溜进了景区,在里面骑车玩起来,不小心撞到了一名抱着宝宝的年轻女子。宝宝被摔到地上,头部受伤,马上被送往医院,医院诊断颅骨骨折,随即转院到张家界。住院两天后出院,医生建议注意休息,必要时复查头部CT。期间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约3000元,这些钱都由景区垫付。

十多天后,当地派出所主持调解,宝宝家人跟景区管理方达成调解协议,除去已经垫付的费用,景区一次性赔偿各类费用2.2万元。景区方当天把钱付给了宝宝家人。

景区管理方认为,小娟撞伤人,她的父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景区管理方在游客受到第三方侵害时及时救助,垫付了医疗费以及相关费用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景区找到小娟的父母,要求他们负责这笔费用,却被拒绝。小娟父母认为,景区封闭管理,各个通道都有保安把守,而小娟不用买票就能顺利进入景区内部,是景区管理上重大过失,因此,事故主要责任由景区承担。景区方把小娟父母起诉到永顺法院,索要垫付的费用约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娟骑自行车进入景区内致游客受伤遭受经济损失,小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小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即她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约5000元。这笔款项已由景区方垫付,景区向小娟父母追偿,法院予以支持。而景区管理方作为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未采取确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小娟骑自行车进入景区撞伤游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未经小娟父母同意,给超出受害人经济损失赔偿部分的2万元,由景区方自负。

法院判决小娟父母赔偿景区方各项经济损失约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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