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捕兽夹抓野猪,长沙男子获刑半年并赔钱!

2021-03-21 09:21:24 长沙晚报
作者:邓艳红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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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3月20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罗瑛 周程)“余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成某共同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费4070元、鉴定费3000元,并赔礼道歉。”近日,余某、成某二人非法狩猎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送达。拿着判决书,余某在监室后悔不已:捕野猪要坐牢还要赔钱,早知道不图吃这口野味了!好好的工作如今不知能不能保,老婆孩子也照顾不到了!

余某是长沙县人,因喜欢狩猎,和有同样兴趣爱好的成某相识于网络,并成为好友和同事。余某发现老家附近的山林有野猪的踪迹,便商量着一起抓野猪吃野味。两人一起买了十几个捕兽夹,偷偷埋在野猪活动的区域。为了及时知道猎物的捕获情况,他们还在捕兽夹上安装了警报信号发射装置,猎物一上夹,手机就能收到警报提醒信息。2020年1月7日,成某收到了期待已久的警报信息,于是马上通知余某。下班后,两人立即碰头,当天晚上十一点,两人趁着黑夜打着手电筒,根据定位循路进山,发现放置的捕兽夹上一头黑色野猪正在挣扎,两人把野猪弄下山后宰杀并存放于家中食用。1月23日,余某用同样的方式,又捕猎到一头野猪,宰杀后把其中的部分进行了熏制。两人本为捕到猎物而高兴,不想野味还没吃完就“大祸临头”,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抓野猪也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非法狩猎罪。湖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发出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禁猎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禁猎区为全省行政区域。余某二人捕猎的野猪,经鉴定属于国家“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使用的捕兽夹也是禁用的猎套工具,因此涉嫌犯罪。

余某二人被刑事立案后,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同步启动公益诉讼调查,又是为何?因为野猪是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非法捕猎野猪不仅直接损害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平衡,还破坏了野生动物携带着本种群的基础基因,以及个体的特殊基因所关系的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捕杀、食用未经安全检疫的野生动物,可能感染病毒或致病菌,对社会公共利益也带来安全隐患。

2021年3月,余某、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余某、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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