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2月8日讯(桑植站记者 姚懿恒 张雪 秦福)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更是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偏偏还有这么一伙人,罔顾法律禁令,顶风作案,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近期发生在桑植县五道水镇八大公山自然保护区内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事情的经过要追溯到两个月前,2020年11月14日13点50分左右,桑植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距离县城80多公里外,五道水镇八大公山自然保护区天平山社区山林内听到枪声,怀疑有人用火枪在山里捕杀野生动物,桑植县森林公安民警迅速赶往现场。
“我们第一时间驱车赶往八大公山自然保护区楠木坪检查站,因为考虑到,嫌疑人可能是架车作案,这里是他们的必经之地,因此,我们在这里设卡拦截。”正如民警们所设想的一样,在下午17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车辆出现在检查站内。森林公安民警迅速行动,将犯罪嫌疑人秦某某、邹某某现场抓获。在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上右后排脚坐垫下,森林公安发现疑似火枪两把、管制刀具1把。在固定好相关证据之后,民警随即将两名嫌疑人带回警局审讯。
在铁的事实面前,两人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11月13日邹某某用自制火枪猎捕到野猪一头,毛重80多斤,未食用完的猪肉藏匿于家中。11月14日早上5点左右,两人又心血来潮,再次上山寻找野猪。下午16点左右,由于未发现猎物,两人便从山上返回。下午17点左右,在经过楠木坪检查站时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我以为用火枪捕猎野猪没多大的事情,第二天想着再去捕一头。没想到回来时,就被森林公安拦截了。”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始料未及。据桑植县森林公安局主任科员彭长泽介绍,虽然野猪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是野猪也是省重点“三有”保护动物,犯罪嫌疑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犯罪嫌疑人私藏枪支弹药,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上交,并且擅自使用枪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也触犯了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两人已于11月15日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桑植县森林公安依法收缴其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自制火枪两把,自制弹药铅子21颗,钢珠40颗,自制火药100克左右,管制刀具一把。
近年来,桑植县森林公安始终对非法捕捞、猎杀、经营野生动物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相继开展“昆仑2020”“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等系列专项打击行动。截至目前,共查处非法狩猎案件7起,非法捕捞案5起,共处罚违法当事人14人。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动执法人员248人次,执法车辆60车次,清理违规网26张,缴获电线抄网、电鱼机等多种捕鱼工具,缴获鲤鱼、黄颡鱼、马口等鱼类上1000条。
“桑植县森林公安局,积极打击生态文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发挥拳头作用。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广大群众能引以为戒,强化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杜绝猎捕行为,坚决不食用和买卖野生动物。同时,对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积极举报,一起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桑植县森林公安局政委郁大行说道。
来源:红网桑植站
作者: 姚懿恒 张雪 秦福
编辑: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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