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9月17日讯(通讯员 杨杰)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售(出借)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不法分子,很有可能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首次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明知一个外号叫“凯”的男子收购成套卡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利而联系被告人刘某购卡,并承诺给被告人刘某每套8000元好处费。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告人唐某收购卡系可能用于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陆续以自己的名义办理3套银行卡及其配套卡贩卖给被告人唐某。此外,被告人刘某还从张某等六人手中收购12套卡贩卖给被告人唐某。被告人唐某从被告人刘某处收购共计15套卡后,均卖给外号叫“凯”的男子。被告人刘某从中获利36000元,被告人唐某从中获利4000元。经查,被告人刘某自己办理并出售给被告人唐某的三张银行卡及其从苏某处收购的银行卡在全国均有涉嫌诈骗的刑事报案记录,资金结算金额共计500余万元。
天元区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绝不把银行卡、电话卡出售、出借给犯罪分子,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