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全省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275件,涉及标的达3.93亿元,其中超五成案件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这是9月17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出台《关于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情况时披露的一组数据。
坚决防范、打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8万件,是全省法院受理数量最多的民事案件类型。值得警惕的是,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案件事实复杂、借款形式隐蔽的特点,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意图通过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获取非法利益。这些虚假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瘴痼疾之一。
省高院副院长杨翔介绍,省高院十分重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防范和惩治工作,不仅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进行细致规定,加大对借贷发生原因、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审查,还通过依法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追加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主动查明案件事实。他透露,法院在审理购房人蒋某与金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蒋某主张购房款4700余万元系现金支付,明显不符合常理,而且支付金额和支付明细与收款收据不能相互印证,于是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针对虚假诉讼问题,省高院还开展了案件集中评查,并专门制定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虚假诉讼防治文件,指导全省法院更好地甄别、审查和处理。
省高院出台15条细则进一步防范
据了解,省高院出台的《实施细则》共15条,涉及4个部分。
其中,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准确界定,明确了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主张的借贷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等13种主要表现形式,并规定要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实施细则》强调,法院要避免“坐堂办案”,应积极主动作为,依职权调取和审查关键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明确了检索关联案件、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追加案件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等多种审查方法。同时,在不同阶段、对不同情形应当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实施细则》还认为,“套路贷”行为本质涉嫌违法犯罪,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时,确为实施“套路贷”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已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结的“套路贷”,应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生效判决、裁定驳回起诉,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