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长沙市岳麓区峰景苑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发布一则通知,业委会将把小区公共收益以红包的方式派发给各位业主。发放总额接近60万元。
峰景苑小区业委会主任李泳时告诉记者,业委会的收益主要来自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和广告费用,此次为该小区第一次进行公共福利发放。
红包金额统一按5元/平米计算
自小区业委会2018年成立以来,该小区的所有公共收益一直未被使用过,数目积累至今。在今年6月进行换届选举的同时,小区业委会组织业主就如何处理公共收益进行投票。最后结果决定,将收益以红包形式分发给各位业主。该小区共有业主1006户,共同平分本次发放的近60万元公共福利,这笔金额占该小区公共收益总额的三分之二。
“也有业主说不希望发。他们希望能将这笔钱用于小区公共基础建设。但也有很多业主表示支持此项举措。我们最后是根据投票结果执行。”李泳时告诉记者,这是业委会第一次处理公共收益,至于以后的规划,小区业委会将根据业主的实际投票结果进行妥善安排。
本次发放活动由小区业委会、监委会组织,并招募小区志愿者。红包金额统一按5元/平米(产权面积)计算,金额以50元或100元的整数形式发放。
在11月16日至11月28日,在9:30-12:00、13:30-17:00、19:00-21:00三个时间段内,业主凭房屋产权原件及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至小区业委会办公室领取。有车及车位的业主还需携带相关证明。小区业委会将借此机会了解小区车辆的真实数据,推进改善停车难问题,为日后争取更多的小区公共收益。
民法典明确共有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在多数情况下,业主与小区物业,常常是一对“欢喜冤家”。“别人家的小区物业”给业主发“红包”,让人羡慕不已;还有的业主与小区物业“水火不容”,时常闹矛盾——业主嫌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怪业主不及时交物业费。小区内的车位归谁所有?电梯广告收益属于谁?民法典给出了答案,有关法律专家也对此进行了解读。
“建筑物共有部分收益权直接关乎业主的切身利益。”长沙市律师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革平律师介绍,在之前的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收益权并未作出详尽的规定,仅仅只对其作出笼统的描述,如“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从以上可以看出,物权法并未就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进行明确的规定。故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不良地产商运用格式合同来设定霸王条款,侵害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收益权的案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就会面临如何解释法条的难题,从而导致司法困境。
陈革平认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款是从根本上维护业主权益、完善物权立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为民的精神。“通过立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完善法治,也是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陈革平说。
在面对开发商、物业、地产商的时候,业主往往是弱势的一方。而且,业主共有部分本身是“共有”,单个业主也往往很难主张权利,这也就很容易滋生很多不公平的现象。陈革平认为,立法机关通过给物业设定公开义务与报告义务来把建筑物共有部分收益摊开,让阳光公开成为治疗非法侵权的“特效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