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1月19日讯(记者 潘锦)公示之外无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规范校外托管服务业发展。继“双减”之后,湖南从严治教再发力。
近年来,湖南各类为中小学生提供午休、用餐、看护、接送、作业辅导等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大量出现,顺应了广大学生及家长的需求,并形成一定规模的新型服务产业。
与此同时,监管主体缺失、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经营行为不规范、场地设施不配套等诸多问题,在各校外托管机构也是普遍存在。
此《意见》的出台,回应了社会关切,是加快补齐中小学生校外安全漏洞短板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市场需求,促进校外托管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记者梳理发现,聚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关键环节,该《意见》明确了服务范畴,指出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湖南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时段提供中小学生接送、休息、临时看护(不包括课余辅导、餐饮、住宿、教育培训等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等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本意见所称校外托管机构范畴。
《意见》规范了服务行为,从依法经营、规范托管、保障安全三个方面对湖南校外托管机构提出明确规范和具体要求。
《意见》要求,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须依法办理商事登记,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严格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托管服务。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和设施应符合消防、建筑、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校外托管机构需变更登记内容的,应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其中服务场所发生变更的,还应及时告知当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
校外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并按照托管学生规模和服务标准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应合理确定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停止托管服务的,应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剩余天数退还托管费用,并依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托管服务标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实现托管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学生及其监护人满意度。
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必须是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防设施与安保人员,严格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在托管服务期间,应加强托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全程有人看护监督,防范学生打斗、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防止工作人员侵害、体罚学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同时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校外托管机构要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安排专人接送学生,并及时将学生名册以及接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有关学校,保障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晚托后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未接到托管学生的,或发现学生生病、受伤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要严格落实卫生、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保障托管环境、生活用品和食品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安全风险。
《意见》明确了由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市县属地管理的总体管理原则,明确了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监管职责,并要求建立联动管理、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三方面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