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女子办遗嘱信托公证请律师任“监察人” 湖南首例

2022-01-14 19:52:56 红网
作者:肖帅 编辑:胡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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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李女士委托的律师邹露璐(中)为其办理遗嘱信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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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办下来的遗嘱信托公证书。

红网时刻记者 肖帅 长沙报道

“我的孩子还小,如果我发生意外,怎么确保我的这些财产都能用到孩子身上?”

长沙的李女士几年前离异,与前夫生育一个孩子。她名下有数套房产,以及不少的金融存款和理财产品等。在考虑意外风险时,令她头疼的是:万一儿子在没成年的时候需要继承她的遗产,前夫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会不会全部将这些财产全部用于儿子的生活、学习、未来的事业上?如果前夫又再婚,怎么保证这些财产不被挪作他用?

为此,李女士找到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邹露璐、莫珣珣进行咨询。结合李女士的情况,律师帮其做出了“遗嘱信托”的架构安排。

“遗嘱信托”是《民法典》继承编中的一大亮点。《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由于李女士的前夫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为解决李女士的担忧,防止李女士的前夫擅自处分儿子的财产,律师在遗嘱中设计了“指定监护人”的条款,为孩子指定其他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以制衡李女士前夫的监护人权利。

在遗嘱信托协议中,李女士选择了几名近亲属作为信托的受托人,同时还选择了其信任的律师邹露璐担任其遗嘱信托的监察人,对信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通过设立遗嘱信托,如果李女士去世后,由李女士通过生前选定的信托受托人将委托管理的遗产及对应的收益,按照《遗嘱信托协议》中李女士提前设定的时间和方式,用于儿子的生活学业以及未来的事业。

为什么要选择遗嘱信托,遗嘱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吗?邹露璐介绍:“普通遗嘱和遗嘱信托的区别在于,遗嘱主要解决的是遗产分配的意愿问题,但遗嘱信托并不直接指定遗产的分配,而是以信托的形式,将其遗产指定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其身后对其遗产进行管理,并根据遗嘱信托的约定将管理资产的收益指定分配给受益人。简单来说,遗嘱主要解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而遗嘱信托则解决了财产的管理问题,能够保障受益人在年幼无法掌管财产或者没有意愿管理财产时,却仍然可以享有财产及财产的收益,防止财富旁落他人。如果简单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留给受益人,在受益人年幼或者没有能力管理财产的情况下,这些财产将由其监护人代为管理,而这通常并非委托人的意愿,也无法保证受益人的财产权利。”

由邹露璐律师领衔的融邦婚姻家事团队,为委托人反复调整遗嘱信托方案,历经6稿,并经历半年多的时间,终于为李女士设计出最大限度遵循其意愿的遗嘱及遗嘱信托。

2022年1月12日,在律师的陪同下,李女士等人来到长沙市麓山公证处订立遗嘱并办理遗嘱信托协议公证。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审查确认遗嘱信托各项安排能得到顺利实施并确认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的真实意愿后,为李女士办理了遗嘱信托公证。

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副主任祖千里告诉记者:“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民事信托,而非信托机构所从事的营业性信托。它可以由个人作为信托受托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实现委托人的民事目的。”

祖千里介绍,随着人们财富的不断累积,以及家庭结构的复杂化,人们对遗产规划安排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也越来越强烈。比如此次李女士办理遗产信托,聘请到律师担任监察人一职,在湖南就尚属首例。“能够由更懂法的专业人士,相对来说对保护个人财产也就更有保障。”

如今,《民法典》虽已把“遗嘱信托”带入大众视野,但这一法律服务还鲜少人知。记者了解到,遗嘱信托的优势就在于能够满足当事人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最大程度地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愿,让遗产传承的具体路径更加丰富,让当事人人处分遗产变得真正如其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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