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结合湖南实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住房城乡建设引导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资金。省住建厅建立省级项目库,各市(州)住建局建立市(州)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州)定期向省级项目库择优依序推送。《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燃气热力、道路桥梁、照明、园林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项目;小城镇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镇(乡)人居生态环境改善,镇(乡)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和镇(乡)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住房建设及村镇建设项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以及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建设科技、建筑节能、浅层地热能建筑、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及产业基地;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项目;城市更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增设电梯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化建设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相关的事项。以及省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基础指导性项目,重点支持住房城乡建设相关的规划、课题、标准、调研评估等项目。
每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商省财政厅启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下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等,并在省住建厅门户网站和省级预算公开平台予以发布。各市(州)从市级项目库中择优申报。每年10月底前,省住建厅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审核,经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省级项目储备库,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分年度择优依序安排。原则上未入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每年11月底前,省住建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总体方案,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底前提前下达90%以上,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底前提前下达70%以上。除据实结算、以奖代补等特殊项目资金外,专项资金应由省住建厅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5日内提出分配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