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3月14日讯(记者 郭薇灿 通讯员 杨玉萍 伍先林)日前,湖南宝顺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湘JB2**7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石门县楚江街道双红社区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事故发生后,各部门迅速响应,做好了事故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随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展开深度调查,对物流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2021年12月5日10时22分许,石门县白云镇竹巷口村居民杨某云驾驶湘JB2**7号重型自卸货车(空载)行驶至石门县楚江街道双红社区路段双红路与石清公路灯控十字交叉路口南侧,停于直行与右转混合车道内等待右转,直行绿灯亮后,杨某云驾车紧随前方直行车辆起步后右转,在右转过程中,其所驾车辆第一、二轴右侧车轮与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由胡某珍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挂擦,造成胡某珍往左侧掉落后被湘JB2**7号重型自卸货车第三、四轴右侧车轮碾压而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1年12月14日,石门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12·5”交通事故湘JB2**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杨某云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路口压实线占用右侧非机型车道且右转弯过程中未仔细观察右侧车辆通行情况,盲目转弯,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路口驶入非机动车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经石门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批准,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成立了由大队长覃志刚为组长的湖南宝顺物流有限公司“2021.12.5”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大队纪检、法制、事故处理、秩序管理、车管、督察、安宣等部门负责人为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展开调查。
调查组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认定“12·5”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调查组通过调查分析认为,驾驶人杨某云安全意识淡薄,疏忽大意,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在路口压实线占用右侧非机型车道且右转弯过程中未仔细观察右侧车辆通行情况,盲目转弯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胡某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路口驶入非机动车道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调查组对湖南宝顺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了深度调查。调查发现湖南宝顺物流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隐患排查等诸多方面安全管理漏洞。
湖南宝顺物流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调查组建议津市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调查组依据调查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建议津市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宝顺物流公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车祸猛于虎、平安贵如金”。物流企业和驾驶人都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驾驶,珍爱生命,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