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未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罚款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如下:
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安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对告知事项,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应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