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6月24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王闻达)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舒某、郭某波等23人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舒某、郭某波、刘某、汪某华、戴某涛5人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其余18名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4000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3名被告人来自湖南怀化、益阳、娄底、邵阳等地,相互间利用微信等通讯工具进行线上联络,再约定地点线下交易。该贩毒网络成员多为有前科的贩毒、吸毒人员,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后,用毒资继续购买毒品或直接获取毒品作为报酬,“以贩养吸”。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23名被告人共计贩卖毒品60余次,其贩卖毒品种类主要有海洛因、麻古、冰毒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郭某波、刘某、汪某华、戴某涛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被告人罗某众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被告人刘某辉、龚某斌、谢某庆、廖某云、周某军多人多次贩卖毒品,上述被告人均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英、李某平、李某辉、龚某辉、汤某旭、郭某、余某联、唐某星、罗某、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丰容留他人吸毒,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3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被告人舒某、汪某华等7人系累犯,被告人刘某、汪某华等8人系毒品再犯;综合考虑23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认罚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毒品和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根据毒品的数量和犯罪情节,对行为人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刑罚。广大市民应认识到毒品的巨大危害,加强自身防范能力,自觉抵御毒品的侵蚀,与毒品划清界限,在日常生活中提高对毒品的警惕性,拒绝诱惑,向毒品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