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8月30日讯(记者 肖依诺)近年来,狗伤人事故屡上报端。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小区广场散步被狗“舔”了一下腿,就索赔1.6万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686.8元。
刘某养了一只活泼可爱的拉布拉多犬。2022年8月26日20时许,刘某像平时一样带着年幼外孙,小拉布拉多犬跟着到楼下的空地遛弯。拉布拉多犬见李某路过,摇尾向前并伸出舌头在李某的脚踝处舔了一口。
原本是一件小事,然而,李某担心这样被狗舔会感染,向刘某提出要打狂犬疫苗。
刘某认为只是舔了一下,并没有咬,而且拉布拉多犬此前接种过相关疫苗。双方吵了起来,李某报了警。随后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处理,然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合意。
李某到医院做了检查,医生表示,“肉眼未见明显伤痕,酒精擦拭后,患者自述有刺痛感,说明皮肤有破损,为安全起见建议接种狂犬疫苗。”体检为“皮肤无破损、无出血”。医嘱判定为“Ⅱ级暴露”“全程接种狂犬疫苗5针”。
2022年8月27日,李某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接种狂犬疫苗相关医疗费用1686.8元。
刘某向法庭提交了案涉拉布拉多犬的《养犬许可证》及《免疫档案》,该犬只尚在免疫期内。
李某请求被告刘某赔偿狂犬疫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6986.8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违反犬只饲养管理规定,未栓狗绳溜犬,存在过错,且被告自认狗舌头与原告的左小腿发生接触,故应当对原告花费的医疗费用承担责任。
原告居住的小区距离接种狂犬疫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步行约十分钟的路程,其提交的出租车发票多为连号票,且打车时间与实际生活不符;原告供职的旅行社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故交通费、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体检为“皮肤无破损、无出血”,接种狂犬疫苗仅是以防万一,不存在受伤重至需要支付营养费和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故关于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本案非名誉权纠纷,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关于赔礼道歉,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686.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近年来,“汪星人”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生活伴侣,小区、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总能见到不少犬只,但部分“铲屎官”不文明养犬,导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狗粪随处可见、犬吠扰民、遛狗不牵狗绳惊吓到市民……建议饲养者应看护好所养宠物,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自己也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