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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物质条件较差的一方起诉变更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黎鑫 邹晴 李芝秀 编辑:李意一 2023-08-18 15: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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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8月18日讯(记者 肖依诺 黎鑫 通讯员 邹晴 李芝秀)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争议的问题是承办法官最为难的问题,不像财产分割,再难,算算清楚也能分出一二。法官不仅要考虑孩子的合法权益,对其成长的有利条件,也要了解孩子的意愿,关心他们的心理需求。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黄材人民法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的案件。

2021年,徐某与袁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两女儿均由袁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双方均居住在广东梅州,徐某时常探望两个女儿。

2023年3月,徐某工作由广东梅州变动至湖南汨罗。2023年5月,徐某前往梅州探望小孩时,将大女儿瑶瑶带至汨罗与其一起共同生活,并安排瑶瑶在当地的中心小学入学。割舍不下与女儿的亲情,徐某向宁乡法院提出了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徐某的前妻袁某表示,徐某未买房无固定住所,工作时间长、强度大,无法给小孩提供长期稳定环境,不利于瑶瑶成长,因此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另查明,徐某就职于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务为工程经理,月收入约13000元。袁某于2023年4月与案外人周某登记结婚。

“虽然新爸爸对我很好,但是我想跟自己的爸爸在一起。”“在这里(汨罗)我很快乐。”当承办法官询问瑶瑶的想法时,瑶瑶明确表示想跟父亲徐某在一起共同生活。

同时,法庭还联系了瑶瑶目前就读班级的班主任,班主任表示瑶瑶在学校表现良好,与同学关系融洽,已经适应了并融入到了当前的学习环境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袁某和徐某在离婚时约定女儿由袁某抚养,离婚后双方均尽职尽责关爱陪伴小孩,现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瑶瑶已年满10周岁,需尊重她的真实意愿。离婚后徐某时常探望小孩,常常关爱陪伴,瑶瑶内心上更加依赖徐某,与父亲相处也更加亲近熟悉、自在舒服。徐某尽到了父亲的责任,且其有正当工作,有固定收入来源,能够满足瑶瑶日常的生活学习开销。同时,经法庭征询瑶瑶的意见,其愿意与徐某共同生活,该意思表示系其自由意志表达,应得到理解和尊重。徐某具备抚养能力也愿意抚养瑶瑶,故对于徐某提出的请求变更瑶瑶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袁某未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徐某虽具备抚养能力,但其没有稳定住所,生活居住条件低于袁某,但法庭从尊重孩子内心意愿出发,瑶瑶已满10岁,清楚地向法庭表达想跟父亲一起生活很压抑,并明确表示且拒绝与妈妈袁某回梅州。法庭从关爱小孩的心理健康出发,关注瑶瑶的情感需求,认为跟随父亲徐某生活将更有利于她的健康成长,遂作了上述判决。

“谁抚养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最有利”,这是处理抚养权纠纷的关键。通常,法院将结合父母双方的工作能力、经济状况、对未成年人的爱护照顾程度、就学条件等情况综合判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物质条件是法官决定孩子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当下,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低龄化,法庭在考虑孩子的外在成长条件时,也更需要呵护其内在不被看见的心灵需要,让孩子能够不为父母分开所伤,依旧拥有一个无忧快乐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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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依诺 黎鑫 邹晴 李芝秀

编辑:李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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