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网站3月24日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从2023年7月1日起,建立以全省政策统一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政策由省级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意见》要求,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确定的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中央和军队驻湘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与省级直管相结合。
统一征缴费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行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湖南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统一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由单位申报。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具体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
统一待遇核定标准。失业保险金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按全省统一规定的计发比例计发。全省统一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待遇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