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2023-04-19 11:04:49 红网
作者:蒋雪芳 刘广露 编辑:苏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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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4月19日讯(通讯员 蒋雪芳 刘广露)2023年,株洲市场监管系统围绕“守安全、防风险、保民生、促发展、严作风”工作思路,聚焦主责主业,依法行政,打响“铁拳”品牌,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4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3年第1期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天元区某商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检定、破坏准确度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今年3月3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株洲市某农贸市场内商户使用的计量衡器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购买长城牌水产专用秤1台用于水产品销售称重,该秤无产品合格证、未经强制检定,该电子秤通过按“5”再按“去皮”按键进入作弊功能,再通过按M1、M2、M3按键增加所称物品重量,达到欺骗消费者、短斤少两的目的,现场检查时该作弊功能处于开启状态。天元区某商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在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检定、破坏准确度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3月24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元区某商行作出没收电子秤1台并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

农贸市场内的计量器具和市民生活密切相关,水产品、活禽是“作弊秤”的重灾区。使用“作弊秤”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对此予以严厉打击并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攸县桃水镇某钢材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

2022年10月11日,攸县市场监管局对桃水镇某钢材店进行检查。经查,该钢材店于2022年5月12日进购的某钢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经株洲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调直)共981根,销售价格是20元每根,货值金额19620元。已销售240根,销售货值金额是4800元,成本价格是19.5元每根,获利120元。库存的741根当事人已用于砌筑当事人房屋前水泥坪。该钢材店销售不合格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2023年1月30日,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钢材店销售不合格钢筋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

热轧带肋钢筋俗称螺纹钢,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中,其质量的好坏决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寿命。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应依法予以惩处,有力保障建筑工程产品质量安全。

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

2022年8月,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交办案件线索,某公司持有鼎*(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不具备认证资质)颁发的4份认证证书,涉嫌非法买卖假认证证书。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与广州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认证代理协议,约定支付包干服务费9000元,该公司帮助当事人一次性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事人在明知认证机构鼎*(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从未开展评审和现场审核的情况下,也未对认证机构资质和所取得证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11月27日(只过了4天)当事人即取得了4个证书。涉案的认证机构未取得合法认证资质,上述证书属于无效认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2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广州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启示

无论是工程招标,还是政府采购项目中,相关的国家认证证书经常作为商务部分的评审因素,这就使得不少企业都选择向国家第三方机构申请相关认证。由于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一些非法认证以及买卖证书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本案的查处,对打击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认证市场秩序具有促进作用。

芦淞区某彩妆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2年,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小四郎”染发膏检验不合格报告。经查,芦淞区某彩妆店于2021年从广州某化妆品厂购进34盒“小四郎”染发膏,经检验该染发膏“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以外的成分,未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以及批件过期”,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涉案产品销售价12元/盒,货值金额408元。当事人未售出上述产品,无违法所得。另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2023年3月,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并没收“小四郎”染发膏12盒,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

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日常消费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抽检,全面排查特殊用途化妆品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通过打击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化妆品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芦淞区某电脑耗材经营部实施混淆行为

2022年10月1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局核查线索,称当事人涉嫌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湖南省互联网+监督”名义销售高拍仪。经查,“湖南省互联网+监督”是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专用网络平台。2022年3月,当事人以2280元从微信名为“慈*科技温某某”的个人处购进高拍仪,在未获得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以“湖南省互联网+监督”的名义,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销售给客户“慈*高拍仪”1台,销售金额为2980元,销售获利7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名称的混淆行为。2023年2月2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

擅自使用他人(组织)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网络域名及网页,企图实施混淆行为获利,不仅侵犯了专属人的相关权益,引起消费者误解,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于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醴陵市某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3年1月28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接12345市长热线交办,称有商户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醴陵市某批发部于2023年1月1日以70元/箱低价,从长沙高桥大市场购进2箱“旺旴礼包”(10袋/箱)共20袋,购进金额140元,放于店内零售,售价40元/袋,货值金额共计800元。当事人销售的“旺旴礼包”采用的包装外观、尺寸、装潢、排列组合都与“旺旺大礼包”相似,外包装使用的文字“旺旴”与权利人商品使用的“旺旺”注册商标对比,两者都采用金色字体、标识线条的整体构图、走向和形状基本一致,“旺旴”与“旺旺”相似。经权利人辨认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侵权产品,非权利人生产及授权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2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旺旴礼包”、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

启示

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着群众识假辨假能力弱、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多、小、散、乱的现象,该案反映的山寨食品商标侵权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相关利益,也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打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为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着力整治农村市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突出问题,保障农村市场质量安全。

株洲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

2022年9月22日,市民徐先生投诉在株洲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悍马糖”为无标签的三无食品,并且商家推荐该食品有壮阳功效。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后,当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悍马糖” 涉嫌添加药品成分“他达拉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天元区市场监管局当日即将该案移送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2022年10月24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株洲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曹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侦查。2023年3月3日,曹某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罚被判8个月有期徒刑。

启示

他达拉非是一种化学药品,主要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用于男性特定人群,俗称“新伟哥”。该药品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原料药,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群体不能服用这种药品,且该药品长期服用会产生较多毒副作用。在食品中违法添加原料药,此类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也触犯了《刑法》。消费者如遇到类似号称有神奇功能的可疑的食品、保健品,应当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抵制此类有毒有害的食品。

某餐饮店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2022年8月7日,消费者到某餐饮店购买了一碗“排骨面”,支付价款51元,认为售价太高不合理,反映到新闻媒体。8月14日,执法人员到店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实际餐饮服务过程中,将店内所售的排骨汤和清水面进行混合,制作成“排骨面”对外销售,且销售过程中,当事人故意隐瞒店内无“排骨面”的事实,也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排骨面”的价格组成,使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所售“排骨面”与市面所售“排骨面”相同,但实际价格却显著高出普通“排骨面”。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天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罚款4050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

本案当事人通过多种商品组合,并与常见商品进行混淆,形成高价商品,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应从提升商品质量、优化服务角度入手吸引消费者,切勿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查阅商家的商品价格目录,发现有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及时保留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茶陵县某美容养生会所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2年6月24日,茶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美容养生会所进行检查时,在销售区发现了三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随后在化妆品销售区随机抽查六种化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都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警告并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

化妆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其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健康。通过查处化妆品违法行为,能进一步督促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促使经营主体在质量管理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

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和未完善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2022年4月12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株洲某医院所使用的医用棉签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被抽检医用棉签无菌项目检验结果为有菌生长,不符合豫械注准20182140521所附医疗器械产品(医用棉签)技术要求。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批次的医疗器械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仅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和涉案批次的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但不能提供该批次医用棉签的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

医用棉签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一般直接接触患者伤口,对灭菌环节方面要求较高。使用有菌生长的医用棉签,容易造成病患伤口感染进而加重病情。该案的查处有力督促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法定义务,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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