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印发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 明确六类市级奖励性补助资金项目

2023-10-07 09:50:52 潇湘晨报 编辑:文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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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长沙市政府印发《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完善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机制。

《办法》所称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资金或者市场等方式,对因保护绿心地区的生态环境和提升生态功能,使区域内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对组织或个人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其中,财政资金包括市级奖励性补助资金和区县(市)级基础性补偿资金。

《办法》所称绿心地区是指依据《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2018年修改)》(以下简称《绿心总规》)划定的涉及长沙市辖区的范围,如《绿心总规》优化调整,生态补偿范围相应调整。

《办法》要求,市级奖励性补助资金应按照项目列支,重点支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绿心中央公园建设、生态修复与提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改善、绿色产业发展等,主要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水环境生态补偿、其他生态用地补偿、产业发展转型补偿、生态宜居乡村(社区)建设补偿、创新型市场化补偿等。

《办法》还要求,市级奖励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津补贴、征地拆迁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项目的建设,原则上不得抵顶区县(市)级及以下财政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市直各部门、绿心地区所在地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因绿心地区生态补偿的实施,取消或者减少对补偿对象的其他财政投入。对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相关部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补偿方式

基础性补偿

按照《绿心总规》划定范围内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面积,依据相关标准由绿心地区所在地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的经济补偿。

奖励性补助

对生态绿心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的绿心地区所在地的各区县(市)(不包括湖南湘江新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补偿标准

基础性补偿

禁止开发区土地按60元/亩/年标准给予补偿,限制开发区土地按40元/亩/年标准给予补偿,控制建设区土地按20元/亩/年标准给予补偿。

奖励性补助

根据当年项目申报和上年度生态保护考核评估结果等情况,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安排市级奖励性补助资金,并将专项资金全额下达。


奖励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项目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适用于补偿范围内的省级以上公益林(包含省级公益林),对禁止开发区的公益林全面封山育林,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的公益林修复提质,开展林相提升,提高绿心地区森林覆盖率,提升公益林的生态服务功能等予以补偿。

水环境生态补偿

适用于补偿范围内的河流、水库功能区,包括湘江、浏阳河、圭塘河、南托港、官桥河等自然河流及其支流,人造撇洪渠、谷地溪渠和石燕湖等地表水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根据水质水量控制情况和水环境保护情况予以补偿,包括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保护,城镇、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河道行洪区外生态化改造与河道整治,加强各类水资源的联调,保障区域内居民用水供应和区域用水安全等内容。

其他生态用地补偿

适用于补偿范围内的林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外的农用地和其他土地(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附录A: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分类)。其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外的农用地包括耕地、种植园田地、草地、农村道路,其他土地包括空闲地、田坎、盐碱地、沙地、裸土地和裸岩石砾地。对保护基本农田和溪流

生态廊道内的草地、湿地资源,对沙地、裸地以及受损山体和占损土地“补植复绿”,提高森林覆盖率,修复生态环境等予以补偿。

产业发展转型补偿

适用于补偿范围内的退出工业企业转型、污染处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自然资源及文化资源保护、绿色产业发展和绿心地区产业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

生态宜居乡村(社区)建设补偿

适用于补偿范围内生态宜居乡村(社区)建设项目。对推进乡村(社区)环境整治、美丽宜居村庄建设、生活垃圾治理、村民集中居住试点及配套设施建设、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利用、村庄规划等予以适当扶持。

创新型市场化补偿

适用于补偿范围内探索通过市场化手段完善生态补偿模式,对新模式予以适当扶持。探索绿心地区与周边社区和园区、流域下游与上游实行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产业园区共建等多种补偿方式,实现生态补偿方式的多元化。赋予绿心地区周边受益经营组织合法的生态补偿市场主体地位,引导其为享受生态服务产品付费。鼓励民间环保组织积极参与供给或购买生态产品。

不予补偿的情形

生态补偿对象(包括组织和个人)因破坏绿心地区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受到有关部门追责的,且没有按期完成整治及恢复生态的,当年不得获得基础性补偿。

年度生态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区县(市),当年不予享受奖励性补助。

评估年度内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行政村(社区),当年不予享受奖励性补助:

1.非法侵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盗伐滥伐,一次3亩或全年3起以上,以及盗伐滥伐林木3立方米以上,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或污染,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2.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一次5亩或全年3起以上,造成原有植被毁坏或污染,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3.非法侵占、填堵(埋)河道、沼泽、湖泊和水库等水域一次5亩或全年3起以上的,在河道内采砂(含洗砂)全年3起以上,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4.辖区内新增非法用地建设行为,限期整改不到位的;5.辖区内存在其他严重破坏森林植被现象,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6.辖区内发生重大水土流失事件,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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