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购平台买网络游戏,付了5元钱后客服发来下载地址,网友下载失败后向客服反映得到了新的下载地址,但他却将客服拉入黑名单后申请了退款。商家认为网友违背了交易合同,把网友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5元钱并赔偿维权损失。近日,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消费者因为5元游戏被商家起诉
今年6月,网友李某通过某购物平台一店铺购买了“某游戏浏览器直接下载”电脑游戏1件,支付价款5元。付款后,店铺客服人员向李某发送了游戏下载链接及下载说明。但是李某尝试多次后,自行下载游戏失败,他向客服反映了情况。客服回复称是李某操作错误,并重新发送了游戏下载说明,还表示可以远程帮忙操作下载游戏。但李某把该店客服拉入黑名单,并申请售后“仅退款”。之后,购物平台介入,同意了李某的退款申请。
该店铺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了交易合同,把李某起诉至岳阳临湘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退还货款5元,并赔偿维权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案涉商品为网络游戏,属于数字化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根据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李某无法下载游戏时,可以通过自行参照下载说明操作下载,也可以选择由商家远程操作解决。根据案涉商品的购买情况及评价,可以排除案涉商品不能使用的情形。因此,李某未能下载游戏,不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原告店铺不构成根本违约,李某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不能以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也不能以合同解除退款,其退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限期向原告店铺退还货款5元,并赔偿其他损失620元。
法官:不是所有网购商品都能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官介绍,网络购物虽然方便,但消费者无法在收货之前看到商品实物,只能通过直播讲解、图片介绍等信息进行判断,难免存在不合适的情形。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并非所有网购物品均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条同时规定几种例外的情形,如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请注意购买商品的性质,可以在向商家了解退货规则后理性下单。收到商品后,也要小心查验,确保商品完好,避免出现因商品不完好导致无法退货退款的情形,造成自身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