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明确从本月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后,能均衡省内各地基金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维护职工利益,确保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办法明确,湖南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参保对象,执行统一的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和支付标准,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和预算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服务。
办法明确,全省工伤保险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0.6%、0.9%、1.2%、1.4%、1.7%、2.1%、2.4%、2.6%执行。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有关规定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灵活就业及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省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中央和军队驻湘单位、省属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并与养老保险参保层级保持一致。省内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在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参保,建设项目跨区域的,可在所跨区域内任选一地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