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长沙报道
热恋中的情侣,以为“在一起就是一辈子”,共同出资购房并一起还贷。然而分手后,两人为房产权属问题闹上法庭……
恋爱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能分割吗?怎么分?
近日,山东高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对其中涉及的部分法律细节,记者请律师进行了解答。
案情:拿房子当“彩礼”,分手后闹上法庭
2015年,张女士购买一处商品房,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男友王先生在共同债务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张女士在交付定金、首付时,王先生均分摊了一部分款项。同时,王先生每月向张女士还款账户转款,用于还房贷。
2017年,二人入住该房屋同居生活、财产混同。同年12月,张女士购买车位一处。房屋产权与车位产权均登记在张女士名下。
后两人分手,王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前女友购买的房屋及车位。
为何房产证登记为前女友单独所有?王先生称,这是因为热恋期间,张女士称不要彩礼,只要求房产登记为其一人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
其一,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房屋,能否认定为王先生与张女士的共有财产?
其二,如为共同财产,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王先生能否主张分割?分割比例如何确定?
判决:诉争房产、车位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存取款记录、贷款办理及还款情况、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王先生对案涉房产的出资情况。
在购置房产时,王先生支付了首付款中的9万余元;还房贷过程中,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王先生出资5万余元;2017年两人同居后,王先生的工资由张女士支配,财产混同,房贷由两人共同清偿。
法院认为,案涉房产为王先生、张女士共同出资购买并还贷,应为双方共有。因两人不存在家庭关系,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
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诉争房产应视为双方等额享有。
因房屋具有一体性,无法实体分割,且案涉房屋现登记于张女士名下,现王先生主张就案涉房产其占有50%的产权并要求张女士支付其相应数额的补偿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案涉车位,购买与还贷时间都于两人同居之后,故应认定该车位系王先生、张女士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系双方共有。如上所述,该车位应视为双方等额享有,张女士应支付王先生该车位折价款的一半。
综上,法院判决张女士支付王先生房屋折价款36万余元,车位折价款4.9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拓展: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针对该案,法官提醒,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查明属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如何区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曾楚怡律师称,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权利大小、份额多少的区分;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有份额多少的区分。
“共同共有的要求很高。”曾楚怡告诉记者,“当事人之间如果不存在家庭关系,除非对共有财产明确约定为共同共有,不然一般视为按份共有。”
那么,如果是未领证的事实婚姻关系,分手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曾楚怡表示,未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是以同居关系论。在涉及房产权属或涉及房产分割问题时,应考虑房产登记及房产出资情况,分以下三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与上述案件相同,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共同出资。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由登记人享有,即婚房的登记一方享有其所有权。根据公平原则,登记一方应当对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对其出资款以及部分房屋增值款进行返还。
第二种情况是,婚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全额出资。购房出资购买婚房的一方将婚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是一种附婚约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未领结婚证且分手后,赠与行为不成立,登记一方应将全部的购房款返还给出资一方。
第三种情况是,婚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对婚房共有方式未约定。那么,房屋属于双方共有财产,法院根据不同的事实情况有不同认定结果。男女双方财产没有混同,各自有明确出资额的,认定为按份共有。男女双方财产混同的,认定为共同共有。